顾雏军事件凸显中国证券市场制度缺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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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 05:50 深圳商报 | |||||||||
顾雏军事件凸显中国证券市场制度缺陷 【新华社上海8月7日电】董事长顾雏军被刑拘,“科龙危机”最终演变成了一场剧烈的风暴。在顾雏军之前,人们已经痛心地目睹了许多同样耀眼的“明星”的陨落: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被捕的农凯集团董事长周正毅,操纵“亿安股份”股价上涨21.5倍的集团董事局主席罗成,一手制造“德隆系黑洞”的“神秘富翁”唐万新,将健力
“顾雏军事件”让人们再一次沉思:迟迟破灭的“资本神话”暴露着证券市场什么样的制度缺陷? 郎咸平一年前已提出质疑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许多“资本神话”都有着惊人的相似:买壳,用上市公司的钱不断地重组、并购,构建起一个庞大的资本“帝国”。顾雏军和他掌控的格林柯尔也不例外。自2001年收购科龙电器20.6%股权,顾雏军便一发不可收拾,先后将美菱电器、亚星客车和ST襄轴收入囊中。 一年前,知名财经学者郎咸平以一篇《格林柯尔:在“国退民进”盛筵中狂欢》,对顾雏军进行了声讨,“顾雏军用于其‘收购风暴’的资金其实只有9亿多元人民币,而这9亿元换回来的是一些响当当的企业,资产总值共计136亿元”。“顾雏军基本上是在‘国资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背景下,把地方政府急于出售的经营困难但生产条件和市场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作为收购对象,这种时机的选择和收购对象的判断是整个购并整合成功的基础。” 郎咸平当初的判断,如今正在一一获得验证:顾雏军涉嫌利用大股东地位,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用于私人机构收购活动。在被刑拘前,顾雏军本人也承认,挪用科龙电器巨额资金高达3亿元人民币。 三令五申管不住疯狂的大股东 统计显示,至2004年末,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计达509亿元。与此同时,控股股东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也不断浮出水面。 清华大学法学院在一份研究报告中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侵占或挪用从属公司财产、关联交易和欺诈行为等。报告说,中国的上市公司多系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多数公司的现代企业和治理结构是“形至而实不至”,很多上市公司缺乏独立意志,这种企业控制结构上的“先天不足”为日后控股股东肆意横行埋下隐患。 令人遗憾的是,无论是中国证监会的三令五申,还是经济学家的强烈谴责,在这些疯狂的大股东面前都显得如此苍白无力。“顾雏军事件”的迟迟而来,折射着证券市场法律体系中控股股东义务和责任制度的缺失。 用制度斩断资本控制“黑手” 从“顾雏军事件”中不难看出,在上市公司的权力结构中,控股股东占据着极优越的地位。有专家认为,在多数表决原则支配下,“股东会中心主义”事实上已演变为“控股股东中心主义”:不仅仅满足于控股地位的控股股东,始终抱有直接参与公司事务、最大限度扩张自己领地的冲动。 针对频发的滥用控制权案例,北京大学法学院专家提出了更为具体的建议:对于控股股东截留、挪用等故意侵犯从属公司的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应该界定为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从属公司有权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起诉控股股东,要求其返还财产或承担损害赔偿;对于控股股东利用隐形化的非公允关联交易侵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应借鉴德国法的事实上康采恩制度,即控制企业如果事实上对从属公司实施了不利影响,必须负担补偿或赔偿责任;在追究控股股东刑事责任方面,可以考虑用职务侵占罪、盗窃罪等罪名,或者修改相关新增罪名。 另外,对于大股东为了某种宣称为合法的目的而决定公司的重要行动,从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边际”案例,我国《公司法》应引入股东之间的受信义务原则,允许少数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11条的规定,请求法院确认相关决议无效。 用制度斩断伸向上市公司的资本控制黑手,对正走向更公平、更规范、更成熟的中国证券市场来说,是人们所共同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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