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毛剑平 北京报道
“这是一场看不见硝烟的战争!”,在北京沙滩北街紧挨着原北京大学红楼的一座古色古香的三层楼房里,中国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的黄金荣博士对记者说。这多少令记者感到吃惊和意外。在公众的眼里,中国的法学家们历来都是温和理性的谦谦君子形象,而在这次面对“珠海条例”这样一个本不十分起眼的地方性法规,他们好像进行着一次集体
“变脸”游戏。“《珠海条例》(编者注:即珠海市人大常委会5月28日通过的《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下同。)一旦变成一个既成事实的合法先例,那事情会很糟糕。全国各地如果纷纷效仿的话,那受损害的将不只是中国新兴的电动自行车行业,还将是整个中国法律的品质。”黄博士忧心忡忡,语气坚定,“我们东方公益律师事务所将为此提交一份意见书,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珠海条例》的合法性。”
《珠海条例》不合法的地方太多了
7月29日上午9时整,在京的中国顶尖法学家们几乎全都聚集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三楼会议室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杨建顺教授对此非常斩钉截铁:“《珠海条例》是典型的地方性‘恶劣’法条,不合法性非常明确,勿庸置疑!”事实上,在参加这个关于《珠海条例》合法性与电动自行车上路权的研讨会的法学家中,几乎100%都认定《珠海条例》不合法,这种意见的空前一致使得这场研讨会差点变成了“批斗会”。
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的发言虽然湖南口音十分浓重,但却很有概括性和代表性。他认为,《珠海条例》不但不合理,而且在四个方面严重违法,违犯的国家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等。
第一、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有没有权限制订这个条例值得商榷。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只负责地方性法规的制订和执行性的法律法规的解释。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制订的这个条例在某种意义上等于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一全国性的法律,显然已经越权了。不错,按规定,珠海作为目前的经济特区,它有权制订地方性法规,但从法理上推定,它应当制订的是本地区有关经济方面的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这样一部着重在安全方面的法律,珠海经济特区有无权限随意解释恐怕还不能下定论。
第二、条例内容不合法。条例事实上造成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冲突和矛盾,并且直接使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生产出来的电动自行车在使用的时候却成了“非法”产品。这就像一部法律规定结婚合法,而另一部法律规定生孩子不合法一样尴尬和可笑。退一万步说,即使珠海条例是合法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许可的事项不可擅自变更否则应作出相应的赔偿。珠海条例也并没有对被侵害的厂商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补偿。
第三、立法目的是否纯粹值得商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珠海条例根本没有体现出“方便群众”的原则,反而出现了“为难群众”的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珠海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水平很显然并没有达到可以完全淘汰电动自行车而发展小汽车的程度,在电动自行车还是多数公民所能选择的交通工具的时候,完全禁止它上路不得不使人联想这样的立法是否还有其他的目的。
第四、立法程序不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条和第六条之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珠海条例在立法之前并没有广泛听取各方特别是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和建议,没有考虑公民的各项权利而采取一刀切的管理方式,是立法程序上的不合法。
对于专家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对法律法规解释各不相同的状况,社科院法学所的莫纪宏研究员有一定程度的悲观和无奈。他认为,虽然针对《珠海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合法性审查相当有必要,但是这种审查的具体标准、程序以及方法目前都十分模糊。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定它不合法,对于已经生效并施行的《珠海条例》将会是撤销还是部分修改都没有明确的步骤和方法,这是我国目前这种合法性审查制度的现状和缺撼。他也特别强调,目前我国法律中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和经济特区立法权限两者谁优先问题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仅仅抠住电动自行车的物权而不张扬社会人群的路权,那么从程序和立法内容上将不会对《珠海条例》产生实质性的动摇。因此,莫纪宏认为,《珠海条例》主要是立法程序上不合法,应当通过纠正立法民主程序,重新平衡各方路权权益来解决条例实施后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为什么要对《珠海条例》说“不”
《珠海条例》的影响将会是深远的,如果不把这种立法的苗头遏止住,它对社会经济发展还将产生进一步的副作用。一般人往往只能看到硬币的一面,而他们——中国法律的良心——往往更愿意看到硬币的另一面。
杨建顺教授热切呼吁各级立法机关能够拓宽立法视野,不要为方便管理而搞一刀切的立法,那样就必然会损害公民的各项权利甚至危及一个新兴产业的发展。
对此,社科院法学所多年从事政府管制研究的周汉华研究员深有同感:“如果说由一个地方性法规影响到全国一个新兴产业——电动自行车产业发展的话,那将是中国法律界的一个笑话,一个耻辱!”周汉华研究员告诉记者:“这里有一个(电动自行车)输出省份和输入省份的结构性难题。在产业结构调整问题上国家应当对各级立法作一个通盘规划和考虑。如果各地竞相模仿珠海这种禁止性立法,势必造成全国产业专业分工紊乱和结构失衡,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开放和形成。”
相对于产业经济方面影响的考虑,东方公益律师事务所的理事张明杰研究员则担心《珠海条例》的泛滥将对公众公益权利的侵害加剧。她认为,不管电动自行车的规模有多大,也不管这个条例对产业的影响是好是坏,都不影响对它说“不”。
“每个消费者都有正当的选择权,珠海条例凭什么能剥夺这个权利?我选择电动自行车既没有阻碍社会发展,又没有损害他人权利,凭什么不让我上路。开玩笑地说,我就是骑只狗上路你也管不着我,只要我的狗不侵害别人的合法权利!”张明杰说到激动处,差点站了起来,“纳税人在公共政策的制订上应当有充分参与的权利,《珠海条例》的制订和实施过程中没有看到这一点。另外,公共资源的享有者都有使用公共资源的权利。一个城市的路权应当是属于大众共有的权利。政府可以根据规划划定特定范围限制部分路权的使用,但不能全面否定电动自行车的上路权。”
张明杰研究员最后又做了一个精彩的类比喻:“如果一个城市拿没有非机动车道的理由来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那是不是以后也可以以没有残疾人过道为理由禁止残疾人上路呢?”
《珠海条例》能否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合法性审查?《珠海条例》能不能最后撤销或者修改?以何种方式撤销或修改?面对记者最后一次提问,莫纪宏研究员嘿嘿一笑,说了一句颇意味深长的话:“法学家讲座这件事目的在于希望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至于最后的结果,请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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