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理应起诉所有顾雏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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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7日 12:05 中国经营报 | |||||||||
如果说顾雏军倒下的原因是他站在了“聚光灯”下,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期待那些没有站在“聚光灯”下、但同样违反《证券法》、存在虚假信息披露和重大信息遗漏的上市公司,也会有“倒下”的时候? 2002年,美国世通公司财务造假丑闻曝光。同年6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控世通进行财务欺诈。2005年7月13日,曼哈顿地方法院宣布,世通公司前首席执行官伯纳德·埃贝
起诉的必要 借用一位与科龙集团及相关企业接触非常密切的人士的看法:“如果监管部门仅仅是抱着‘谁站在聚光灯下就打谁’的态度,那么中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就不会有什么起色,股市也就没什么希望。因为剩下的都是玩‘潜规则’更有心得的公司。” 证监会对科龙做出“行政处罚”,是其权限范围之内的事情,但是像这种典型案例,为什么不能诉诸更公开、更透明的法律手段呢?中国的股市并不是证监会的股市,它是中国经济的股市,肩负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重任。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行政处罚的透明度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所调查的材料可以不必公开,所以难以形成公信力。 当然,在起诉方面不仅仅面临着一些法律障碍,而且还面临着诸多方面的利益协调。更透明的手段需要更大量人力物力和更加独立的监管能力,仅仅从科龙拉回一面包车的材料是远远不够的。面对四年多的低迷市道,现在应该是下决心“猛药治沉疴”的时候了。如果上市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问题不能得到根治,即使解决了股权分置问题,中国股市也很难有根本性转变。美国SEC前任主席阿瑟·兰维特的工作重心是:“信息披露充分、充分再充分”,“为此我可以起诉所有的上市公司”。而现任的SEC主席克里斯托弗·考克斯也认为:“信息披露工作是全部工作的中心”。 如果仅仅是目前这些问题,证监会的确应该起诉科龙,将调查材料公之于众。因为上市公司本身就是公众公司。下一步,证监会就应该将所有存在同样问题的公司推上被告席,而不仅仅是科龙和顾雏军,因为中国的上市公司中,还有太多的“顾雏军”属于“灯下黑”。 法律的困惑 因为受到一些客观因素的制约,证监会无法对所有存在类似问题的公司进行正式起诉,公开审理,甚至是立案调查。不过,如果没有郎咸平的推动就不会有顾雏军今天被抓的先例为证,那证监会就不调查了吗?那就会产生一个问题:是不是真的就是“谁被推到聚光灯下就打谁”成为了一个不成文的规则? 在始于2004年的“郎顾之争”中,郎咸平质疑的最关键点,即“用区区9亿元撬动了100多亿国有资产”,并没有成为顾雏军“倒下”的理由。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果,其对顾雏军做出行政处罚的理由是“自2002年以来,科龙电器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顾雏军等人在科龙电器采取了虚增收入、少计费用等多种手段,虚增利润,导致科龙电器所披露的财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涉嫌构成未按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及有重大遗漏等多项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其实,最简单的事实就是:顾雏军充分运用了“潜规则”,并在披上合法(至少是当时的法律条文)外衣的情况下,将大量国有资产收归自己名下。而这种情况在中国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和上市公司里有很多,至少在当时,他们都是合法的。 中国股市曾经的历史使命之一是帮助国有企业走出改革困境,但这个“高尚的”目的,反而给中国股市的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包括那些说不清、道不明的上市公司重组。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国有企业最困难的时候上市的公司,现在被ST的比例已经达到了当时上市公司总数的30%,这个数据就是最有力的证明。 改革的步伐进展很快,“不合法的变为合法,合法的变为不合法”往往就是一夜之间的事情。虽然法律上的追溯是一个很复杂的技术问题,但是利益却是永恒的话题。当国资委再次翻出诸多当初被批准的MBO项目并立案调查的时候,我们到底该依照现在的法律还是遵循过去的法律定罪呢?如果将10年前的事情放在当前的法律条件下,绝大多数企业都将面临处罚。 所以,证监会只能在目前的《证券法》框架内对顾雏军做出处罚决定,这是一个聪明的决定。况且,证监会这次所抓住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问题也是上市公司的通病,也是投资者对股市缺乏信心的根源所在。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