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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士透露证券融资公司试点已得监管层肯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6日 01:00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莫 菲 上海报道

  “我们希望证券融资公司放在浦东试点。”8月初,上海浦东新区,一位官员向记者描绘着被国务院定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区域的上海浦东新区的美好蓝图。

  与此同时,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建议中的证券融资公司试点,已得到监管层的高度重
视和肯定。目前,证监会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做这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可行性研究。

  “至于,证券融资公司是否能成立,并在浦东做试点,最终需要上报国务院同意。”该人士表示,证券融资公司是一家为证券公司提供短期融资和流动性支持的专业化融资公司。它可以向银行借款,为证券公司及顾客的有价证券的发行、流通和结算,提供有关资金和有价证券的借贷,融资融券是其中的一项业务。

  而其关键的作用还不止于此。

  “除了为证券公司提供顺畅的融资渠道,有效连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外,背后还包涵了另一层深远的意义。”上述知情人士指出,“设想把证券融资公司当成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的存管公司,它是有别于银行存管制度之外的第三方存管,就像韩国模式一样。”

  韩国模式

  呼声并非来自一处。

  除了证监会在积极研究之外,中国人民银行也对此表示支持。

  2004年3月5日,在全国人大上海代表团的讨论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曾表示,央行对于上海组建证券融资公司的要求正在积极研究,支持上海在这方面率先探索。

  事实上,对于证券融资公司的研究,更早还可以追溯到2002年。

  一位接近证监会的人士介绍:“当时,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十分狭窄,股票质押贷款一度叫停,银行普遍不愿意给证券公司借款。除了银行间同业市场短期拆借之外,可以说证券公司几乎没有通畅的融资渠道。于是,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客户国债的事情频频发生。”

  根据历年中国证监会所披露的对证券经营机构处罚公告粗略统计,受到处罚的证券经营机构有50%以上是因为涉嫌违规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基于这种情况,证监会有关部门着手研究海外市场的一些融资模式,韩国、日本和台湾等亚洲国家和地区的专业集中融资模式逐渐进入了监管层和专家的视野。

  其中,既能为券商融资融券,又能抵御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风险的韩国模式受到了特别关注。

  “韩国证券金融公司是韩国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存管制度的核心。在韩国金融危机中,少数证券公司破产或被外资收购,但投资者客户保证金未受损失,这与韩国独立、集中、统一的客户保证金存管制度有很大关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陈建瑜认为。

  2003年,上海市金融办专门邀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公司做了《证券金融公司设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同年,深圳证券交易所派了多位综合研究所研究员,就此事专门赴韩国,访问韩国证券金融公司,并向有关部门递交了关于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方案,参与方案制作的陈建瑜表示。

  不过,经历了两年多的各方呼吁和研究,证券融资公司始终犹抱琵琶半遮面。

  “实际上,成立证券融资公司,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没有障碍的。”一位熟悉融资公司,并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介绍。

  此外,在《证券法》一审过程中,已把有关禁止融资融券的条款修改为“证券公司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而浦东作为国务院制定的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田,其力推金融创新的打算也为有关部门研究证券融资公司提供了另一股推动力。”上述人士分析。

  客户保证金存管公司

  相比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成立客户保证金存管公司的需求似乎更加急迫。

  “证券公司挪用保证金,严重威胁到客户资金的安全和投资者的利益,给证券市场带来了较大的风险,有的甚至演变成为社会风险。”陈建瑜表示,“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问题没有得以妥善解决之前,监管机构对证券业的金融创新会持十分谨慎的态度。”

  7月底,在中央汇金公司召开的券商注资会议上,汇金有关人士向三家准备注资的重点券商建议“采用银行第三方独立存管”,而非证券公司内部独立存管,以防范风险。

  之前,央行曾向国务院提议“股民的名义资金账户开户在商业银行”。这一建议已纳入《证券法》一审稿中。

  对于即将列入法律的这一条款,不少业内人士持有不同意见,“照搬台湾地区的存管模式,把证券客户保证金存在商业银行,并不是海外的主流模式。它也未必适合中国。”“这无疑是把证券公司的所有客户资源向银行拱手相让。”某券商负责人认为,“此外,执行银行存管,证券公司原先稳定的一块利差收入也将由银行获得,如果成立证券融资公司,那么这块利差收入将保持在证券公司内部,或者由证券公司与证券融资公司一起分享。”

  他们指出,首先,中国没有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制度;其次,现阶段,在客户保证金存入商业银行之后,中国的商业银行还不能通过发达的货币市场为券商提供强有力的融资支持。

  另一方面,银行的态度也并没有预想的积极。“从南方证券在中国建设银行执行独立存管的效果来看,有待斟酌。原因之一是,银行存管要求银行投入大量的资金建设系统平台,而存管的利润却是微薄的。”招商银行人士阐述了银行不积极的理由。

  世界上第三种主流模式是券商主要通过专门的金融机构——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融资,证券公司把客户的保证金存在证券金融公司,即韩国存管公司模式。

  “这种集中存管客户保证金的方式,不同于多家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分散存管,存管保证金的责任非常明确。这样的制度安排易于及时发现并处理挪用问题。”申银万国研究人士介绍。

  据悉,有关部门非常重视韩国存管公司的制度设计,希望在《证券法》正式定稿前,扫除建立证券融资公司的潜在法律障碍——“股民资金账户开户在商业银行”条款。

  组织构架

  “参照韩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构架,我们建议中国的证券融资公司(简称‘中证融’)的资金来源可以有以下几个途径。”曾出访韩国,并参与深交所递交的证券融资公司方案制作的陈建瑜说。

  首先,资本金:证券融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设计为50亿~100亿元,建议入主证券融资公司的主要股东是中央汇金公司、交易所、券商及其他证券机构。

  其次,股民保证金:这是构成证券融资公司资金来源的重要部分,它源于各证券经营机构存入的股民含自然人和机构法人保证金,即改变现行的股民保证金存入商业银行的方式,统一把这部分资金存入证券银行。

  第三,证券机构存款:主要是券商、证券交易所、其他证券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的闲置资金存款。

  第四,银行信贷融资,也可以发行金融债券、商业票据,同业拆借市场拆借。

  第五,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等。

  证券融资公司的业务包括“为证券承销业务向包销商贷放资金;通过证券抵押向证券公司贷放资金或出借证券;通过包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贷放认购所需的资金;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债券交易;保管证券和接受证券寄存”。

  其次,证券融资公司的还有“为维持证券的市场价格而发放贷款”的职能。

  “如有证券融资公司存在,就不会发生中国证券登记公司通过商业银行向数家创新券商发放周转贷款,且央行再三澄清事件。在法律上,证券融资公司完全可以担当起发放平准基金,维护市场价格的救市职责。”某券商负责人说。

  再者,证券融资公司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清算机构贷放交易结算所需的资金或证券”,表明当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发生结算风险时,可以向证券融资公司借贷,而不是直接申请央行再贷款。

  “不过,有一个问题必须解决。”陈建瑜表示,这就是对于中证融而言,融券的“券”来源在哪里?

  “韩国有专门的证券集中保管公司,而我国的证券保管和结算是集中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要解决证券融资公司融券的来源,必须依靠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他指出了一条出路。

  桥梁和防火墙

  “一边是货币市场,一边是资本市场”,申万研究所人士形象地把证券融资公司比喻成连接两个市场的桥梁。

  “证券融资公司是处于两个市场间的中介,一方面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出资金的方式,推动证券公司的健康发展,从而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向银行融入资金的方式,为银行提供新的业务渠道,从而推动货币市场的发展。”他说。

  同时,证券融资公司还是一堵防火墙,对资本市场的风险进入货币市场进行缓冲。

  “证券金融公司既相对独立于银行体系,也相对独立于证券市场体系,其专业化的业务结构和人员配备决定了证券金融公司比银行更了解证券市场,对于银行而言,直接面对的是证券金融公司,而不是分散的证券公司,一方面可以体现专业化带来的效率,银行只需对证券金融公司进行风险评估。”上述研究人士认为。

  显然,证券融资公司是汇集各方风险的公司,那么对于证券融资公司而言,自身集中的风险将通过什么途径化解呢?

  一位贴近证监会人士建议:

  首先,由于证券融资公司经办存款与贷款业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其次,银监会确定有关商业银行向证券融资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

  第三,中国证监会制定证券融资公司向券商或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的管理办法。在今后处理证券公司问题时,证监会将有更多的资金话语权力。

  “应由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一起参与证券融资公司设立,凝集各方力量监管与化解风险。”

  链接:

  韩国证券金融公司成立于1955年,是经韩国财政经济部批准,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据了解,当时银行普遍不愿向证券机构提供贷款,需要设立一家证券融资公司。为确保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安全、完整,1999年4月1日起,该公司负责集中管理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目前,该公司注册资本3400亿韩元(按现行韩元兑美元汇率计算约3亿美元)。

  根据韩国《证券与证券交易法》第44条第3款,证券公司必须将客户保证金存入证券融资公司,并将客户保证金存款账户与证券公司在证券融资公司存款账户分开。客户保证金账户可以存款账户形式开立,也可以信托账户形式开立。开立信托账户管理保证金的目的是将客户保证金与证券融资公司自身资产负债进一步分开,即使证券融资公司破产也不会殃及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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