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新规要砸黑嘴饭碗 专家称电视荐股属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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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 01:02 中华工商时报 | |||||||||
专家指出目前的电视荐股节目实质上就是一种违法广告 【实习生 张伟霖 记者 董砚龙 北京报道】 近日有证券权威媒体报道,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条文中将规定:禁止各种传播媒介对上市公司的单只股票进行评价、推介。
分析人士指出,增加这个条文,并不是禁止股评人士以及中介机构再进行个股推荐,而是明确了不允许利用媒体的公信力来进行,监管层期望以此杜绝以往股评人士误导投资者、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牟取不当利益的现象发生。 纷纷攘攘的股评节目 记者查阅了市面上各类主要的证券类媒体,包括日报、周刊及广播电视,这其中多数是以专栏形式开辟的荐股栏目。尤其在各个地方卫星电视台上,诸如股行盛世、股海罗盘、股道争锋、股林狙击手等等证券类节目,在开市前、午间休市时及收市后等几个时间段,由一批所谓的专家股评人员对观众进行连番轰炸。 通常的情形是:电视台主持人主持,所谓资深证券分析师主讲,或所谓的专家独挑大梁,点评盘后个股。这些专家在节目中手舞足蹈,似乎无所不知,能够包解难题,并反复提及某只被“点中”的个股连续上涨的“事实”。 而在一番肆意的吹捧后,往往会说,“今天我依然要告诉你们两只同样看涨的热股,最先打进来的一百个电话就可以获知具体股票名称。”而据了解,听众果如其言进行咨询时,就会被要求交费成为会员。 据业内人士介绍,这种通过电视做证券类节目私下拉会员的模式来自台湾。实际上就是一种股票的电视营销方式,与食品、药品、日化用品等常见的电视营销产品的模式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在台湾曾风行一时,但由于入会者赔多赚少,名声越来越差,近年难以为继后才被引进到大陆。 快速套现的行业 需要关注的是,这些热衷“上镜的所谓分析师往往来自一些不知名的咨询机构,而鲜有来自如国泰君安、申银万国、银河证券等等的一些国内知名券商的分析人员。 一知名券商的分析师向记者透露了其中的奥妙:他们热衷的原因是能够快速套现。 “这些机构的最直接的收入来源就来自所谓的会费。” 一种方式是,在听众成为会员后,如果还是赔了,咨询公司往往跟那位股民说,会员分很多种类,你是最低的档次,想要好股票,就再交更多的钱。 而另一种最令人诟病的方式是,股评家同庄家的相互勾结,通过媒体传播影响广大中小股民出进货,成为庄托。 据该人士介绍,现在这些股评节目一般是由证券公司一年出资几百万元到电视台购买时段,自行制作完成。当中甚至有些人同时成立几家证券咨询公司或者通过股权关系掌控几家有牌照的证券咨询公司,使得手下的分析师能够分布在不同的电视台、广播电台出现,扩大影响力。 而为避免政策上的风险,股评人常以“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警示句为结束语,并以此为他们的“免责金牌”。但往往节目过后,一些专业知识不够的受众,更多的只会是记着其慷慨激昂的推荐演说,而忽略其所谓进行过的警示。 “媒介化事实时代”荐股“广告” 事实上,证监会曾对此类行为进行过限制。在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中的第九条规定,电视台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出租节目时间开办证券期货节目。 但现在更多的情况是有章不循。“电视台、广播电台即使知道有问题,但是只要给钱,一般也睁只眼闭只眼。” 而在证券市场最发达的美国,其股评家不能在大众媒体上随意主动点个股,更多的是国际经济分析和公司深度报道。“因为这是一个‘媒介化事实的时代’,普通百姓容易受到媒介的影响。必须防止媒体为利益集团利用。”清华大学新闻学院院长助理董关鹏指出。 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展江更是认为,公开荐股是证券咨询机构与媒体的合谋,在损害公众的利益。 他指出媒体是公众利益的代表,而新闻则应该是中立的事实。但股评家荐股必然是以单面的事实来说明其中利益,这当中也就有造势之嫌,是在误导观众。 同时展江认为,在电视台买时段荐股,实质上就是一种广告。而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但此类节目从未打上“广告”的“警示”。 “股评家荐股无论背后有无利益都对公众有伤害。因为普通股民多是以听消息来指导自己操作的。而公开荐股,通过媒体效应放大,更容易造成股民损失。”展江认为新法的出台就是防止了私人利益冒充公共利益,防止某些机构以其利益广告偷取媒体的公信力。(4C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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