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激辩7.26文件 国家补偿与拯救券商有多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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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 17:46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胡敬艳 北京报道 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被投资者视为启动“国家补偿”工程的重要一步——动用政府资金,对“被处置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收购,补偿投资者的损失。
证监会对此重大信息给予的官方解释是:“在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按照‘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处理停业整顿、托管经营、被撤销金融机构(不包括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 收购资金来源为:“收购个人储蓄存款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款项全部由中央政府负责;收购其他个人债权的资金由中央政府负责90%,其余10%由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政府分别负责筹集。” 此前,动用财政力量拯救券商的信息已在市场沉浮数月,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注资、清理工作亦运作有时。决策层痛下决心解决历史沉疴,其发力的逻辑与手法应当如何理解?学者、民间与决策层的思路是否一致?为此,本报约请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信息中心主任杨健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杨帆教授,从金融和法律的角度,展开专题对话。 挪用保证金“原罪” 《21世纪》:7月26日三部委联合发布的文件中,证监会59号通知是特别针对证券公司的,从去年到今年,政府陆续在给银行、券商以及农信社注资(发行金融债券),在券商问题上,情况似乎有了一些新的变化。 杨健:我们以商业银行注资为例。一开始商业银行都说自己坏账不多,问题不大;可一旦国家开始补贴,大家就比着算坏账,坏账越来越多。这个形势就让人感觉商业银行坏帐简直就像一个无底洞。今年治理的重点应该轮到券商了。 《21世纪》:“在(以往)风险处置中,国家对个人债权实行全额兑付,虽然维护了社会稳定,但也带来不可忽视的道德风险”,这是证监会的原话。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会追究相关券商的责任? 杨健:我们可以说“法不责众”。80%以上的券商多多少少在不同程度上都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如果我们以券商“挪用公款”为罪名进行追究的话,可能会引起很大的动荡。其实挪用客户保障金一直都是公开的秘密,为什么一直没有追究? 《21世纪》: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券商与投资者是契约关系,挪用保证金只是违约行为? 杨健:这样说是不合理的。过去的契约不够完善,但仍旧具有法律效应,契约要求券商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何情况下挪用客户保证金都不仅仅是一个违约行为。 《21世纪》:“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是要帮客户弥补保证金被挪用的损失,还是要补偿券商投资亏损这块? 杨健:国家按照“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处理停业整顿、托管经营、被撤销金融机构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是为了整肃券商和减少投资者损失。 《21世纪》:个人债权人如果不接受收购,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话,被挪用的客户保障金可以从哪里开始追缴? 杨健:现在肯定是很难追究了。因为十几年一直是这样,前期的责任人跑得无影无踪了。谁挪的、哪一届老总挪的、挪去做什么,都已经查无对证了。就像社会转型期的原罪一样,没办法追的。 《21世纪》:投资者的保障金被挪用了,可不可以起诉? 杨健:可以起诉券商,券商是有限责任公司,把股东的本金赔光了就结束了。如果是账户等环节出了问题,还可以起诉证券登记公司。因为投资者的权益与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直接相关,券商只是委托人,账户资金和股票放在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现在发生问题了,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是有责任的。 《21世纪》:如果客户去起诉的话,应该怎么做? 杨健:第一个问题是,苦主是谁?如果找不到“苦主”,那么谁去告? 我们要将券商亏损分作两类亏损。保证金是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亏损保证金国家有连带责任;理财是用合同来约束的,这是两个概念。如果是客户保障金的问题,第一责任人应该是券商,因为券商是国家指定的经营股票经纪的公司。如果是客户请券商理财,结果发生亏损,客户很难跟券商追究。挪用保证金是犯罪,而理财亏了属于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双方是签了协议的,最后钱没赚回来,跟国家没有关系。 隐含的国家担保 《21世纪》:三部委的意见里提到了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在这些制度建立起来之前,我们事实上采取了国家“偿还”的方式,为什么? 杨健:不管是银行、券商还是保险公司,客户资金是绝对不能动的。对于已经发生的事件,首先是如何解决问题,其次才是如何追究。必要时中央银行应当赔付。 杨帆:这就涉及金融理论悖论。银行到清盘的时候,政府买不买单?买的话,不能先明确,一旦先明确,道德风险就出来了。这个悖论在全世界都一样。国家的力量,就是防范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就由保险来赔;而非系统风险,实际上政府也是承担了隐含保障。 杨健:这里面有理论悖论,因此才有争议。所谓计划经济的弊病,实际上在市场经济国家也一样发生。 国家隐含的担保是存在的,只是用不用的问题。国家力量必须为系统风险担保,我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如果认为这样做(国家补偿)只有计划经济这么干、市场经济就没有这样的事,这是错误的。市场经济只是不轻易使用而已,把它变成一种隐含的威慑力量存在。防止系统风险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像安然事件、911事件、黑色星期五等等,美国政府都直接干预。 金融行业的5类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中,任何一类都可以导致系统性风险,只有是系统性风险出现的时候国家才会行使权力。这些表现了一个政府的执政能力和危机处理能力。刚才所说的国家对券商的救助行为,在美国1929年便已有过。日本也有这样的金融改革,采取很多措施。 为什么这么多大机构为安然买单?因为必须维护美国的信用体系,一旦大家对国家信用丧失信心,那对整个美国经济和金融体系的伤害将远远超过为市场所付出的代价。金融系统崩溃,连锁的债务波及程度不仅仅是一个行业,会把保险市场、外汇市场、证券市场搞得全线崩溃。 总之,目前来讲,对被处置金融机构,必须遵循两个思路,一是必须解决目前所面对的问题,然后才是追究问题。要分轻重缓急。 杨帆:为什么说券商违规国家有责任?因为股民把保证金送到券商这里时,实际上不是相信证券公司,而是相信国家。普通老百姓怎么知道哪个券商好?即使信息再公开,也不可能选择,美国也办不到,所以通常就选有名的。券商不是私人性的公司,一旦出现问题,政府就必须赔保证金。如果券商犯法,当然也应该受到惩罚。 法律的经济成本 《21世纪》:沿着这个思路,再提一个极端一点的问题:投资者可不可以用行政许可法起诉监管部门? 杨帆:可以,问题是成本太高,没法起诉。 杨健:这问题特别难讲,你找不到苦主,很被动。在国外这是很简单的事情,如果需要诉诸法律的话,可以采取集团诉讼,由一个律师事务所出面,因为单独的个体要告政府机构是很困难的。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讲,你知道证监会有多难吗?证监会去稽查,总共人的编制就这么多,很辛苦。在个别省市上市公司的势力很大,想查人家一点资料不给你报,连复印资料都不行,稽查组下去工作都要带着手提复印机。证券市场搞成这样并不是证监会的错。我们要很现实地解决问题,批评证券市场容易,关键是怎么建设一个新秩序。 杨帆:这只是个方向,以后就会这么办。现在是国家还没等投资者起诉,就自然把这部分钱给你了,用不着起诉。 杨健:板子该打谁?券商有好几个婆婆。这些婆婆们没管好市场。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是否准确是非常重要的,证监会有责任监管相关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庄家横行,违法操作,两个交易所都有责任。虚假业绩欺骗股民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没有尽好义务,没有管好。 杨帆:诉诸法律是最好的办法,因为赔了这一轮还有下一轮,什么时候都稀里糊涂。国家赔了保证金之后关闭一些券商,下决心该用起诉的方式就用起诉的方式办,没有苦主也能找出苦主。如果相关责任人一个一个去当被告,让他们相互辩论,好于现在这样国家稀里糊涂把钱花出去。 《21世纪》:但杨健先生似乎认为还没有走到法律解决的这一步。 杨帆:我说的是民主和法制的观点。自由经济的观点就是不重结果,而要重程序。真正自由经济的核心理念就在这里,讲民主、讲自由就是要不惜成本,把这个官司打到底。而经济学家是讲求收益成本的,那就是说先赔付,然后让有问题的(公司)关门,但这个办法解决不了问题。 通过法律程序走,这恰恰是市场经济最反对的一点——所以先走行政,再走法律程序——因为要走法律程序的话,一走就是几年。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处理这些问题,成本要比行政手段高得多。既然如此,经济自由派为什么还要反对行政手段?如果把相关监管机构告上法庭,可能审判不下去。而且官司打起来,赔付就遥遥无期。所以说用法律办法解决不了,用行政的办法却是可以解决问题的。你要说什么有效,当然是行政办法。 实际上这是一个悖论:用行政办法与自由经济学的观点是相悖的;而另一方面,市场经济认为成本最低的才是最优的,现在证明市场经济的成本高,用市场经济手段要比行政手段成本高得多。这是自由派的悖论,我也没有结论,每人自己选择。为什么股市这么混乱,是因为陷入最基本的逻辑错误。经济逻辑有悖论,政策还没有认识到。 “政策需要矫枉过正?” 《21世纪》:央行在去年就提出用破产法来解决问题,而现在的事实是先执行政府职能、用行政的办法来解决市场的问题,这是否意味着某些改变? 杨健:央行没有改变思路。因为国家的政策往往是需要矫枉过正的,也是在变化之中的。管理一个行业,与国家全面管理的理论是相辅相成的。全面管理理论最大的特点是,一个国家根据自己所处环境的变化来调整国家方针政策,使国家达到政治、军事、经济利益最大化。 《21世纪》:银行的风险控制已经开始加强了,券商这方面可不可能设立风险控制机制? 杨健:银行风险控制不是看过程而是看结果,如果风险管理水平高的话,就不会出那么多的呆账坏账了。在前面说的五类风险中,任何一类都可以导致系统性风险。行业不景气导致市场风险。股市这几年的熊市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把责任全部推给券商也不客观。例如证券投资基金的理财水准应当是最专业的,而目前基金行业亏损也非常严重,比券商有过之而无不及。 从风险管理机制来说,券商本来是挪不了保证金的,这个历史问题早就该解决了。如果银行不承担连带责任的话,它也不会刻意地限制券商如何使用这些客户保证金。客户保证金的风险控制机制不是设立的问题,而是一个执行的问题。 《21世纪》:对券商风险控制的监管也是一个大难题。 杨帆:对,股市牛市的时候大家都认为没必要监管,监管没用,而跌的时候则不得不要救股市。为什么?因为真正能监管的只有在牛市的时候,熊市没办法监管。 举一个案例,IFC(国际金融公司)曾经限制韩国银行必须削债,其手段之一就是将韩国的进口许可证控制起来,韩国的银行不许对外担保了。进口许可证都得批,但IFC说你借的债还没还完,不批。这样一来,韩国的企业,包括原来的好企业也都搞坏了。实际上许多企业基本面都好,产品、技术没问题,但想进口进不来,所以企业也停顿了。 这说明金融风险绝不能蔓延,因为到时候企业分不出好坏。索罗斯说市场经济的问题不是信息对称不对称问题,即信息真假难辨的问题,而是真假会互相转化的问题。所以说好的时候全是真的,坏的时候全是假的,用数学模型只能监管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没法监管。 《21世纪》:对于不遵守规则的游戏者,让部分金融机构破产清盘,还是由国家给这些机构注资,哪一个成本更高? 杨帆:是否应该有现在这么多券商,本身就该打个问号。10多年金融市场发展下来,不能搞这么多的机构,要有相当一部分破产,因为出了这么多问题,不是老百姓的责任。关键时候可以先不走法律程序,但是要保护老百姓的利益。 任何国家最高的信誉就是政府信誉,要赔钱,用行政手段拨,但不能老这么做,同时要借助法律手段。另外,赔到什么程度也是个问题,不能都赔了,国家如果把钱都赔了,投资者就不会吸取教训。可以先赔一半,另一半通过诉讼的办法。我还是强调法律程序,要把这个事情弄清楚,避免以后再发生类似情况。 《21世纪》:从系统性风险看,被拯救的券商如何选择? 杨帆:政府资助的是保证金的部分,不是把钱给券商。该破产就破产,券商已经违规了,为什么要救? 杨健:资金如果注给券商的话,要解决应该怎么用的问题。首先要解决保证金的问题,第二是委托理财的问题,第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券商要支付的问题。这里几个问题是分开的。是否可以让券商拿钱给老百姓,缺的那部分要国家来补?所以对券商应该实行破产制度,通过破产清掉一些资质比较差的券商,而且更能够清掉那些违规的券商的部分债务。至于谁追究券商的法律责任,是券商的那些股东去追究他们的管理者,轮不到国家去追究。就像告人一样,没有苦主是不成立的。 券商是有限责任公司,把钱赔到底为止,然后地方的券商由地方政府来承担,有股东的股东来承担,按照正规的法律程序来处理。追到最后是国家,最终国家必须埋单,因为特许经营权是国家给的。 《21世纪》:两位的意思是,那些停业整顿、托管经营、被撤销金融机构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需要赔付,但券商还是不能救助? 杨健:这本身就不是救助券商的行为,而是救助股民的行为。责任顺序是券商、股东和主管机构、国家。 《21世纪》:整治券商还有新的技术手段吗? 杨健:最大的变化是下决心不让券商做自营了。现在券商不能再叫机构投资者,让券商做纯粹经纪人,因为券商就是做经纪业务。 (本报记者郑小伶对本文亦有贡献)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