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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证券法》修改领导小组组长周正庆指出 要研究吸收保护结算系统的立法建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 07:47 中国证券报

  记者夏丽华 北京报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证券法》修改领导小组组长周正庆日前出席“证券登记结算法律高级研讨会”时指出,要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立法经验和教训,逐条研究吸收相关的保护证券结算系统安全的立法建议。

  结算安全意义重大

  周正庆指出,最近一两年,特别是随着股市持续低迷,市场的风险在不断扩大,这方面的问题暴露得越来越充分,有些证券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集中爆发并转嫁给了结算系统。证券公司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的转嫁,对证券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造成了很大影响。证券公司与客户发生纠纷而让结算系统承担责任的观点是很不对的。现在的情况是,一方面,为了保证客户的正常交易而使证券结算系统被大量垫支,垫支又无法弥补;另一方面,当证券结算系统需要处置质押券等担保品的时候,因存在证券公司挪用而影响客户的证券所有权。因此有人曾经认为,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与保护证券结算系统安全稳定有矛盾。“对这对矛盾,我认为确实需要认真研究,求得正确的观点。”

  周正庆认为,保护证券结算系统安全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两个“保护”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理顺两个“保护”的关系

  周正庆指出,当前要健全法律制度,理顺保护证券结算系统的安全稳定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关系,使两者都得到有效的保护。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首先,要明确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结算登记系统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就是要明确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其次,要尊重证券市场依法制定的结算规则,有纠纷优先依据结算规则去处理。

  第三,要加大对证券公司依法保护客户资产安全的法律责任,严格防范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

  第四,要建立健全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措施,比如说建立投资者的保护基金等。

  逐条研究吸收相关立法建议

  周正庆说,在《证券法》修订中,要加强对保护有关证券结算系统安全稳定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对结算机构提出的若干条立法建议,我都同意,在修改草案中要认真地逐条加以考虑、尽可能地采纳吸收。”只有法律规定完善了,有一个保护投资者、保护证券结算系统的清晰的、透明的法律框架,各方面才能有法依循。他说,保护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这次《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已经有所体现,如明确结算财产未完成结算交收以前不得被强制执行等。“现在还在继续征求意见,听到不少关于登记结算的好的立法建议,我建议要认真地去考虑、去研究,能吸收的尽量吸收,尽可能使证券法的修订工作完善。”当然,在目前制定和修订的其他几部法律,如《物权法》、《破产法》、《公司法》等,也有涉及登记结算系统的问题,比如说调整无纸化质押法律制度、建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期间的交收保障机制、建立证券公司破产阶段交收履约优先清偿机制等,对这些问题都应当研究,提出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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