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首日设限 有助稳定市场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 19:25 证券导刊 | |||||||||
提要: 上证所发布《关于对无涨跌幅限制交易品种设置申报价格限制的通知》,对原先没有涨跌幅限制的交易品种,重新对申报价格进行设置限制。此举意味着原来没有限制的新股,上市首日交易价格将受到限制,同时对增发和股改完成后上市的股票,将被视为类同于新股,其首日交易同样受到涨跌幅价格限制。
(华林证券研究所副所长 刘勘) 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期发布了《关于对无涨跌幅限制交易品种设置申报价格限制的通知》,为了保证证券交易能够正常进行,防止出现异常的交易价格,不利于证券市场运行和发展,以及不良投资行为的发生。因此对原先没有涨跌幅限制的交易品种,重新对申报价格进行设置限制,此举意味着原来没有限制的新股,上市首日交易价格将受到限制,同时还对增发新股和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恢复上市首日股票的交易,将被视为类同于新股发行上市,其首日交易同样受到涨跌幅价格限制。 根据《通知》精神的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原先没有涨跌幅实施限制的证券交易品种、申报价格的限制,即以该品种前收盘价为基数,没有前收盘价的,则以发行价为基数进行计算。其中,国债和企业债券的申报价格上限为前收盘价×(1+30%),下限为前收盘价×(1-30%);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报价格上限为前收盘价×(1+100%),下限为前收盘价×(1-50%);上市首日的基金申报价格上限为前收盘价×(1+100%),下限为前收盘价×(1-50%);上市首日股票申报价格上限为前收盘价×(1+1000%),下限为前收盘价×(1-50%)。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首日价格设限,也就是说以发行价为基数,上限为11倍,下限为50%。只有债券回购没有实施申报价格限制。 过去一直坚持新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停板限制,如今做了较大改变,关于国债、企业债、可转债、基金等都有了相应的规定,也要实施涨跌停板限制。这样一来除了对国债和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基金进行涨跌停板设限外,主要是针对于股票而言,上限为11倍,下限为50%。这显然是稳定市场股价的一项措施,避免暴跌,有助稳定市场。 目前股权分置改革正处关键时刻,一些试点公司复牌首日股价大幅下挫,给股改继续推进带来负面影响。虽然当天股价变化不计入指数,可是复牌首日的自然除权,股价深幅下跌,将严重影响市场投资者持股心态。现在股权分置改革尚处在试点阶段,第二批结束后将可能全面铺开和快速推进,那么大批股改复牌首日的股票,其自然除权效应会连续性在股票市场上频繁发生,尤其是部分绩差问题股,恐怕自然除权效应更大。为避免出现股指快速下跌而阻碍股权分置改革,所以上海交易所及时修改复牌首日无涨跌停板限制的规定,让股改复牌首日股票自然除权效应,有一个缓冲过程,从而降低股改对市场走势的影响,利于股权分置改革,足见监管层的用心良苦。 现在只是上海交易所推出,深圳交易所还没有推出相应措施,应该随后也会推出。不管有否股改复牌首日有涨跌停板限制,总之股改复牌首日股票自然除权效应还是要发生的,只是幅度和时间的推移,可以称之为快刀子割肉转变为钝刀子割肉罢了。 | |||||||||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