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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保护基金浮出水面 金融保障体系清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 10:33 经济参考报
三大保护基金浮出水面金融保障体系清晰
  近来,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种种传言给市场再添迷雾。在一厢情愿的“平准基金”仍旧是八字没一撇的时候,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却推出在即。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投资者保护基金不是央行近期用100亿元来启动的,投资者保护基金是证券市场的一种制度性建设,来自证券市场自身,是资金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并不是用来托市的。

  今年1月1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而《存款保险条例》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也正在起草过程中。种种迹象表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与保险业的保险保障金,银行业的存款保险金构成的金融保障体系渐渐清晰,我国金融机构对个人债权的偿付机制也在经历巨大的转变。

  百亿投资者保护基金探路

  中国人民银行确认,近期以再贷款形式出资的100亿元巨款,并非是为救助券商,而是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启动资金。此前,市场上曾传言中国人民银行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100亿元再贷款,由该公司向证监会指定的券商提供流动性支持。

  “投资者保护基金与平准基金是两个概念,投资者保护基金不能入市,主要用于券商因占用保证金等出现非经营性亏损时‘填窟窿’用的资金。而平准基金则是政府通过法定的方式建立的非盈利性基金,其通过对证券市场的逆向操作,熨平非理性的证券的剧烈波动。而所谓直接入市的“平准基金”,不在市场处于极端情况下,几乎没有推出的可能性。”某证券公司高级经济学家对记者表示。

  尽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虽然已经被央行提出,但还是缺乏《证券法》的法律依据和相关具体操作规定,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法律定位和使用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

  2005年2月,证监会就曾表示我国将筹集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其来源为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而在今年4月提请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也规定了国家将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但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征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而目前具体管理办法尚未出台。

  从已披露信息看,我国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主要用途包括: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据了解,目前,中国证券市场已建立了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登记结算风险基金。并且,按照《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经手费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

  种种迹象表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正处于紧锣密鼓的筹建状态,不过其具体的管理办法目前尚未出台,这个基金规模的大小也无法估算。

  对于,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用途和规模,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教授认为:“投资者保护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因券商破产而导致被挪用的客户保证金无法归还的问题。该基金规模应当扩大,仅仅100亿元的启动资金是远远不够的。”但据《中国经营报》的报道,有央行官员透露,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总规模将达到680亿元人民币。

  央行再贷款风险扩大 不再兜底

  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有对商业银行进行再贷款的职能。尽管按照传统的货币金融理论,不良资产似乎只是商业银行专利,但是我国的央行的不良资产比较集中于再贷款方面。

  央行的一位人士估计,有问题的再贷款已经有8,000亿元左右。通常,国外央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一般是通过票据贴现的方式发放;而我国央行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一般是通过信用贷款的方式,尤其是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救助性贷款,发放出去之后往往很难收回,成为央行的不良再贷款。

  尽管,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周正庆曾表示,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参照国际上通行做法,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不过,银河证券经济学家左小蕾则认为,现在国内提出的投资者保护基金与国际同类基金用途其实是不相同的。国外投资者保护基金不是由政府出钱,而是由券商共同出资建立,就市场整体环境互相支持,对行业不可避免的损失给予赔偿,管理非常严格。如果是个别券商弄虚作假造成投资者损失,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不会赔偿的,问题券商必须自己承担责任,否则就是保护欺骗。如果是券商操作失误,也应该由券商自己承担后果。

  按照贷款对象来看,央行的再贷款主要有七种形式: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对中小金融机构的信用贷款;专项贷款;救助性贷款;发展性再贷款;政策性银行再贷款;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资金再贷款。

  一位专家表示,经济改革和体制转轨的成本大量向金融系统特别是国有银行集中,并最终大量的依靠中央银行再贷款给予支持。不仅对国有银行注资、剥离不良贷款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再贷款,农村基金会、农村信用社改革、证券公司托管、信托公司清盘、保险公司支付等也要求央行再贷款,甚至还包括一些大型企业的经营危机也要求再贷款。

  据统计,目前央行仅向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发放的再贷款已达到5000亿元以上。此外,1997年以来中央在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城信社、农村基金会、城市“三乱”过程中,也向地方政府发放了1411亿元再贷款。尽管地方政府再获得再贷款之前承诺,如果没有按期足额归还专项借款本息,财政部可以从该省的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资金中,按每年应还未还专项借款本金的50%扣还,但偿还情况仍不佳。

  专家指出,由于中央银行的再贷款风险最终要转化为过剩货币由全社会承担,或者至少可以使问题延迟爆发或由中央政府(财政)承担,政府在财力不足时更倾向于动用再贷款。通过央行再贷款解决问题金融机构,无异于将不良贷款“货币化”。

  最近,不少银行界的高管和专家都建议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而存款保险制度一旦建立,也就意味着,国家不再完全担负金融机构的风险。

  个人债权偿付酝酿巨变

  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相关法律文件,动用政府资金对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收购,补偿投资者的损失。

  一位银行界人士认为,我国一直实行对金融机构的风险采取全额买单的方式,对个人债权而言则是一种隐性的保险制度,剥离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向国有银行的注资,或是向被关闭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偿还私人债务,都可看作是政府为国民提供了一种变相的“存款保险”。存款保险制度几乎覆盖了所有数额的银行存款,而且“保费”是从纳税人那里筹集来的。

  由于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时期,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金融监管制度也不够完善,一些金融机构风险不断暴露。在利益的驱使下,少数金融机构从事违规违法的经营活动,积累了大量的风险。

  对此,一位专家表示,金融风险在证券市场上体现的比较典型。随着股市的连年下跌,这些风险开始逐渐在证券市场上暴露出来。一些证券公司出现了巨额亏损,随之而来的是与之相关的个人债券、客户保证金、委托理财资金的损失。

  虽然我国没有发生过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风波,但在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中小型金融机构的纷纷成立,国内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金融体系中的风险在逐渐增加。

  业内人士认为,近日,央行、财政部、证监会三部委决定联合发布相关法律文件,主要是在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动用政府资金对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收购,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同时也为了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以及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据了解,《存款保险条例》正在起草过程中,从今年1月开始实施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再到近期风生水起的投资者保护基金,种种迹象表明,我国金融行业保障体系渐渐清晰,我国金融机构对个人债权的偿付机制也在酝酿着巨大的变化。

  作者:史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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