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新设年金中心分羹企业年金 推进恐遇李鬼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31日 19:35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马莉 北京报道 评审程序 7月29日,星期五,7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尽管此前不断有媒体预测年金选秀结果会在当月底揭晓,但名单最终还是未能正式公布。
7月27日,据媒体公开报道,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将由10家基金公司、3家券商和4家保险公司瓜分,10家基金公司中包括了海富通基金、富国基金、招商基金、嘉实基金等4家合资公司,其余7家分别为博时、易方达、南方、华安等中资基金管理公司,券商则花落中金、中信等3家,而入选投资管理人的保险公司,则以已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的为主。 受托人资格,已基本确定由信托公司和保险养老公司等5家机构承担,据传信托公司分别为华宝信托、中信信托和中诚信托。 托管人将分别由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6家银行担任。 记者就此事致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司长陈良,陈告诉记者要等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发布的结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审批制的方式认定金融机构资格,这同时也就使得评审人员将面临巨大的责任和风险,为避免重蹈“王小石”覆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评审程序上煞费心思。 其评审专家组成员的选取主要依据2月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以下简称《评审规则》,当时规定“专家组成员48人,人员构成由各大部委、协会人员、高校专家等组成”。之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再次公告,将按照《评审规则》,以个人自愿报名形式产生5名专家。6月1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公布,已经产生候选专家109人,并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家库专家人数适当调整,拟聘任51名评审专家。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办法》第10条就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应当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按照专业范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而专家库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 专家评审从6月28日开始,当天,参评人员都先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合,再行通知评审的地点,整个评审过程都处于封闭状态。 “专家评审唯一的遗憾是没有吸纳企业的代表。”某大型企业年金中心负责人说,“毕竟企业是将来年金计划的委托人,监管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固然重要,听听企业的意见至少也是增加一个考察金融机构的角度。” 地方军Vs.正规军 市场化运作已经是我国企业年金运作的基调,但现在出现的问题是,一方面,早在去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20号令》)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23号令》)以前,我国已经有了一定规模的企业年金市场,这部分存量资金的处置问题尚未定论;另一方面,记者从一些当地的企业了解到,部分地方政府新设“年金中心”机构,试图在未来的年金市场上分一杯羹。 社保机构经办企业年金的两个典型代表是上海和深圳的企业年金发展中心。根据深圳市年金中心网站上公布的数据,截至2004年年底,深圳年金中心共受托资金14亿,而上海年金中心资金量在2004年中就超过了80亿。 资金规模最大的两个地方社保机构经办的年金业务将何去何从?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8月16日颁布的文件《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原企业委托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转为企业年金基金,暂时由社保经办机构管理,待时机成熟再办理移交手续。”而上海年金中心到目前为止尚未看到任何正式文件的出台。 《20号令》实行之后,地方社保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将面临两条出路:一是索性将基金还给企业,退出年金市场,专心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彻底脱离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增加注资,以独立法人资格与其他金融机构参与市场竞争。 地方社保经办机构,从编制上来说属于挂靠在当地社保部门之下的事业型单位,显然,对于他们来说,短期之内几乎难以完成一个半行政机关到合规金融机构的转型。 据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政府人士透露,一些地方社保机构全然不顾劳动部《20号令》的规定,擅自扩大自身的权利。 《20号令》第六条规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现在一些地方社保部门将这种备案制改为审批制,如果没有地方的审批,企业就不能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上述人士说,“一些地方还在着手新设年金中心,试图充当受托人与企业之间的中介,有的甚至想自己取代受托人的位置。” “《20号令》和《23号令》的核心是监管部门只能担当规则的制定者和裁判员,不能担当运动员,但是这两个文件的精神在地方上很难落实到位。”该人士感慨万分。 “委托理财”不如“自营” “在企业年金问题上,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热情高,相对来说企业的积极性就低很多了。”一位企业人士这样形容,“好比水坝修好了,可是水源还没有找到。” 税收优惠政策问题一直困扰着企业推进年金计划。 现在各个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尽相同,最高的可达到税前列支12%,但是政策的执行又带有不同的地方“特色”,比如中央企业不能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而企业得到这个优惠也必须拿到地方社保部门的“审批”。 收益问题,也是一个让企业望而却步的主要因素。 按照《23号令》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由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另行缴纳: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不高于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 对于基金公司而言,年金计划其实也就是一笔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基金公司会根据不同的企业签订不同的资产管理合同,其中也包括信息披露、收益分红等条款。 “我们现在还没有看到金融机构拿出一些有特色、符合年金特点的理财产品。”这位企业负责人表示,从年金计划的运作来看,企业本身的成本就很高,如果投资收益达不到一定的水平,年金计划的执行也就没有太大意义了,“我还不如直接投资国债,收益稳定,更重要的是资金安全可以得到保证。”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