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联合发文祭出快刀 个人债权处置有望提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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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 09:26 中国经营报 | |||||||||
作者:朱金福 “这个通知表面上看是个业务指导,具体规定了证券公司个人债权的认定问题,实质标志着问题券商的处置将发生根本性变化。”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出《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国泰君安券商研究员梁静如此对记者评价。
去年,德隆事件引发的问题券商处置工作大面积铺开后,个人债权处置一直为各方关注。尽管央行、财政部等曾两次出台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个人债权甄别仍困难重重。此次三部委《通知》针对性地规定了个人债权处置中的操作细节,搬掉了问题券商处置的主要障碍。可以预见,持续一年多的券商清理工作将由此提速,央行买单问题券商时代将终结,券商市场化生存序幕即将拉开。 促进个人债权处理 上海九江路399号华盛大厦2楼,亚洲证券总部所在地,近两个月来,作为亚洲证券清算组的成员,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的薄为民、叶乐磊等人一直在忙于紧张的债权登记工作。 今年4月末,亚洲证券被华泰证券托管,5月31日,《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登记公告》在公司网站上挂出后,前来登记债权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络绎不绝。 一位亚洲证券人士告诉记者:按照规定,个人债权收购工作分四步进行,分别是公告、登记、甄别确认和支付收购款,现在亚洲证券处于登记阶段,工作进行得基本顺利。但他表示,进入债权甄别确认阶段后可能会遇到很多麻烦。 这样的麻烦不仅是亚洲证券处置工作中的个别问题,一年多来也一直困扰着其他问题券商处置工作小组。个人债权因涉及范围广、情况复杂且可能引发社会问题,成为问题券商债权处置中“最难啃的骨头”。 为此,2004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四部委曾联合发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个人债权收购范围、收购标准、计算标准、收购程序、收购资金的筹集等方面做了规定。2005年1月,银监会等部委又出台《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个人债权认定标准、个人债权收购程序等进行详细规定。 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复杂的债权仍无法认定,从而拖累整个处置工作的进行。港澳资讯的田文彬对记者分析,此次新出台的《通知》就是针对性地解决此前个人债权收购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的。 例如对各方普遍关注的机构名义个人债权——即以机构名义出现,但被一些个人申明实际属于个人资金,被名义机构集资的,此次《通知》明确规定,坚持“谁集资、谁负责”原则,由集资机构承担相应责任;但各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帮助集资企业筹措资金收购此类债权。田文彬分析认为,这条规定实际对于机构名义个人债权的债权人不利,但有助于减少这方面的争论,显然是为了加快解决个人债权的步伐。 另外,《通知》还规定,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无论是否有过交易记录,只要委托理财资金未被独立存放、与被处置证券公司其他资金混同使用,就将认定委托理财资金被挪用。而之前的《意见》和《办法》只规定挪用委托财产属于收购范畴,对于哪些属于被挪用委托财产没有说明,使实际操作比较困难。 政府不再兜底问题券商 “单纯看,《通知》是让个人债权收购更具有可操作性,但联系最近央行出资100亿元启动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消息,不难看出,在问题券商的处理上,将会有一个比较大的突破。”梁静向记者表示。 梁静对记者分析,此前的《意见》曾明确,2004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债务,10万元以内将由政府全额收购,超出部分九折收购,也就是说,政府将为此前问题券商欠账买单。但2004年9月30日之后,券商再出现问题,政府不会再大包大揽。 统计显示,自2002年8月鞍山证券关闭以来,已有近20家证券公司陆续被关闭或托管,客户保证金等需兑付的个人债务累计数百亿元。这个巨大的窟窿将由央行再贷款垫付。 加上此前为解决部分银行、农信社的历史遗留问题发放的再贷款,央行感到不堪重负。去年11月,在央行金融稳定专题会议上,时任金融稳定局局长的谢平就尖锐指出,再贷款救助危机金融机构已经与货币政策相冲突;必须引进市场化处理原则。而成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建立市场化处置机制的关键一步。 7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证实,央行近期以再贷款形式出资100亿元,启动了投资者保护基金。今年2月,证监会和财政部曾联合发布《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须全部缴存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存储专户,作为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 可以预见,此次《通知》扫清问题券商处置障碍后,券商的市场化生存时代即将到来。这对习惯了国家兜底、政府买单的券商和投资者,无疑意味着真正的挑战刚刚开始。 资料 《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要点 委托理财资金未独立存放,与被处置证券公司其他资金混同使用,认定为委托理财资金被挪用。 多名个人资金集合后以单一个人或虚拟自然人名义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认定为个人委托理财,按单一个人债权处理。 对于挪用的正常经纪类个人客户的证券,由托管清算机构负责甄别确认,报证监会审查后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按有关规定予以收购。 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大额个人债权人不能提供合法收入证明的,应书面说明收入来源和不能提供合法收入证明的合理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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