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也要讲“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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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 08:38 中国证券报 | |||||||||
天津 文良 笔者注意到,在沪深交易所发布的对2004年年报事后审查意见中,除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未能根本解决外,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行为仍很严重。
担保本身是经济生活中的正常行为,但现在却成为公司治理整顿中的一大难题。深圳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72%都是为大股东担保。这些担保数额巨大,且很多到期不能偿还,使上市公司承担连带偿债责任,无端造成巨大损失。虽然由于担保而代为被担保方偿债后保留了追偿权,但真正能追偿回来实属不易。更令人堪忧的是大量违规担保。一类是高管人员未经董事会同意,擅自为对外提供巨额担保。其他董事或“蒙在鼓里”,或“装没看见”,直到被担保方因贷款逾期而被起诉,上市公司成了连带责任人而列为第二被告时,才不得不公告;另一类是为资产质量很差、根本没有偿债能力的关联方提供担保,其实这类贷款从一开始就有“骗贷”之嫌。 严格对外担保行为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担保必须有限额,单笔限额必不可少,不能动辄就为被担保方的数亿元巨额贷款提供担保;对提供担保者要有总量限制,超出净资产50%即无权再对外提供任何担保;必须严格履行程序,一切未经董事会同意的担保,无论数额多少,均视同无效;为了防止违规担保发生,还应该规定贷款方的责任。贷款方在发贷前应审核贷款人的资产状况和资信记录,如因审查不严,或内外勾结,故意违规放贷,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