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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市场化前夜个人债权和交易资金收购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 10:31 新京报

  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三部委联合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同时为贯彻落实《收购意见》,三部委下发了关于收购问题的通知,并出台了相应的实施办法。《收购意见》中的重要一项就是对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

  此次三部委动用政府资金对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收购,其目的是
为了解决劣质券商退出市场时存在的投资者补偿问题。由于目前市场化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尚未完善,如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才刚刚起步,投资者商业保险还未展开。在不完全的市场化状态下,政府和监管机构为减轻劣质券商退市带来的震荡,对作为弱势一方的个人投资者提供补偿收购是合情合理的,并非是对市场化进程的阻碍。

  从短期来看,在目前低迷的市场氛围下,《收购意见》的实施可能会造成23家券商的退市,对资金沉淀在这些劣质券商的中小投资者形成一定的损失,打击市场信心。但是从长期而言,此项新政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是从不完全市场向完全市场平稳过渡的必要缓冲。

  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实施《收购意见》尚存在不少实质性的难题:首先,目前券商的信息披露机制还不完善,券商和投资者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尤其是早期券商对投资者资金的挪用情况很难查明,因此对个人债权和交易结算资金的确认存在困难。其次,评定券商的经营状况仍然是以政府审计为主,缺乏公允的第三方评级机构对券商做风险预警和全面评估,使监管机构和投资者能够提前规避风险。再次,如果不能合理解决处理过程中造成的投资者信心打击问题,《收购意见》可能会面临尴尬。因此,合理引导市场预期,使投资者走向理性投资十分迫切。

  因此《收购意见》只能认为是当前的“权宜之计”,未来的方向必然是市场化的投资者保护机制。除了推进客户资金管理制度的改革,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具有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外;更重要的措施是建立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

  实际上早在今年年初,证监会和财政部就联合发布并实施了《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将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作为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的来源之一。但是这只能说是走出了第一步,要想说建立了完善的保护机制为时尚早,亟待解决的困难主要有:首先,拓宽资金来源,新股申购冻结利差资金实在是“杯水车薪”。据估计,深沪股市一年产生的申购冻结资金利息规模大致应在2亿至3亿元,这对于证券市场7000万投资者来说显得有些微不足道;其次,拓宽保护范围,保护基金应该对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所遭遇到的“非正常损失”予以补偿。除规定外,还应对市场的不可抗力带给投资者的损失、上市公司造假等体制问题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再次,借鉴国外经验,争取早日与国际接轨。

  □陆志明(复旦大学金融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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