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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链接 国外资源税的三种类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 08:39 中国证券报

  国外资源税分为三种,即产出型资源税、利润型资源税和财产型资源税。

  产出型资源税,是以加工过的矿石或未经加工的原矿为课税对象,或者从量定额征收,或者从价定率征收。

  在产出型资源税中,最为典型的是跨州税。根据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联邦制国
家的经验,由于各州拥有自主的税收立法权,那些资源丰富的州往往在本州的自然资源输往其他州的时候,就该种矿产品的产量征收跨州税,通过这种办法最大可能地分享自然资源租值。跨州税的纳税人虽然是在本州从事矿山开采的居民或企业,但其负税人却是资源的消费者。由于自然资源在各州的分布是极其不均衡的,因此,跨州税的收取使某些州凭借自然资源的禀赋优势,从其他州聚集了大量的税收收入。

  从性质上看,我国的现行资源税,也属于产出型资源税。但它与西方的跨州税并不完全相同,最重要的一点是,我国的地方政府不享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资源税的立法权。

  利润型资源税,是以开采企业的盈利为课税对象,对亏损企业不征税。与产出型资源税相比,这种税既考虑到了开采企业的运营成本,也考虑到了资源耗减因素。对利润率低的小型矿山企业没有歧视,意味着更为公平的税收原则。但是,为使税收保持公平合理,要求保持簿计的准确性和合乎程序性,这无疑增加了税务管理的成本。

  财产型资源税,是以矿产这种财富作为课税对象,按该财富的价值征收,实际上是一种从价税。然而,矿产财富的价值很难衡量。不管未来的价格、成本,还是矿床的地理特征,都具有不确定性。更何况,当地的税收估价员通常缺乏评价这些参数的有素训练。综合各种困难,财产型资源税往往比在没有这种税的情况下引导企业更快地开采矿藏。

  (尹涛申屠青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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