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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报道) 清欠攻坚 决战还是拉锯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 08:26 中国证券报

  记者张德斌

  清理大股东及关联方占款,注定将成为今年证券市场的一场苦战。

  “战”之不免,因为不解决占款则不足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不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则难以振作证券市场人气;更重要的是,占款问题不解决,股权分置改革也将难以推进。而股
权分置改革是“开弓没有回头箭”的。

  “苦”之必然,因为占款之“病”由来已久,堆积如山,欲在年内告捷,想不苦也难。另一层意思:如果战而无功,则证券市场人气将低迷依旧,甚至荡然无存;股权分置改革将呈僵持之势。届时,苦将大矣。

  4月,国务院郑重提出,当前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重点要做好五项工作。首当其冲,“要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同时“今年重点解决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

  6月6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全国范围的“清欠”战役打响。

  各地证监局闻风而动。“清欠”战鼓咚咚,彩旗飘扬。

  山东证监局先传捷报,公布数据显示“清欠”成果列全国前茅;

  湖南证监局联合湖南省国资委发出紧急通知,启动辖区内上市公司的“清欠”工作;

  辽宁证监局力争在两年内基本解决这一“顽疾”;

  湖北证监局力争年内集中解决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

  北京证监局打响“清欠”攻坚战;

  重庆、海南、甘肃部署“清欠”,积极推动股权分置改革……

  大股东占款这朵“恶之花”,能否在这次“战役”后销声匿迹?

  占款有理?

  2001年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披露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对中报进行事后审查时发现,截至2001年6月30日,在深交所上市的516家公司中,有95家上市公司存在资金被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占用的情况,平均每家公司被占用资金达1.6亿元。这个发现让深交所方面深感忧虑。而上交所的情况也乐观不到哪儿去。

  “这只是一个特定时点上的静态数字,”一位不愿具名的某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向记者透露,“期间发生的占款应该比这多得多。到期末的时候,为了审计上好看一点,大股东会打一部分钱到上市公司帐上,等定期报告做出来了再拿回去”。交易所的统计数据成了上市公司如此“运作”的有力佐证:2003年末全部上市公司占款余额为1005亿元,而期间占款发生额竟高达2917亿元。

  尤其让监管层感到不安的是,他们发现大股东占款有着千奇百怪的理由,其中许多与我国证券市场的基础性缺陷密不可分——“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未(彻底)实现三分开、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董事未尽到诚信勤勉义务、监事未尽到监督职责、公司内控薄弱或失效是上市公司资金被轻易占用的主要原因。

  “剥离优质资产上市的做法,是导致大股东占款的主要原因”,上海隆瑞投资咨询顾问公司执行董事尹中余认为,优质资产上市以后,未上市的劣质资产难以维持正常运转,甚至连养活庞大的职工队伍都成问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就成为必然。尹中余认为,要从根子上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首先要改变这种“剥离-上市”的做法,让符合条件的公司整体上市,否则就不要上市。

  “三分开”不分开导致一些曾被誉为绩优股的上市公司,最终沦落为“亏损大户”。济南轻骑的大股东轻骑集团,以对上市公司拥有高达25.8亿元的巨额欠款,而创下了中国证券市场上的占款之最。1993年公司改制上市时,轻骑集团作为发起人投入的部分资产至今未过户。公司首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就有3亿元被三大银行强行扣下替轻骑集团还债。1999年11月15日,因违规炒作股票,轻骑集团董事长张家岭等三名有关责任人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禁入令迫使张家岭交出了所兼任的上市公司董事长职务,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的“三分开”问题终于提上了议事日程,而沉重的负担也终于使公司股票自2003年5月19日起被暂停上市。

  2005年4月21日,重新上市后的济南轻骑披露了2004年年报。年报称,轻骑集团2004年以现金方式偿还公司关联欠款约8.3亿元,通过承担债务减少欠款约7.3亿元,累计减少欠款15亿多元。截至2004年底,轻骑集团占用济南轻骑资金余额仍高达12.9亿元。

  吉林炭素则是剥离上市导致大股东占款的典型。2004年8月,吉林炭素遭到深交所谴责。原因在于未披露大股东占款的违规事实:公司上市前至2003年9月末,向银行累计借款32168万元,提供给控股股东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而从2004年初到9月末,吉林炭素被大股东占用的资金从43264万元增加至52948万元,增加数额为9684万元。这种不减反增的情况发生在监管部门对大股东占款问题三令五申,尤其是2003年8月28日发出“56号文件”之后,实在有点匪夷所思。

  吉林监管局局长江连海对吉林炭素大股东占款问题有着十分复杂的心态:“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看,它有贡献;从规范上市公司角度看,它有错误。”

  “除了火葬场没有,剩下的什么都有”,将优质资产剥离上市以后,吉林炭素大股东吉炭集团剩下的只有包袱。“对于应由社会承担的物业、医院、学校等这些非盈利单位的费用,吉炭集团没有支付资金来源,造成了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吉林炭素在上报深交所的“自查情况”中如此说明。

  清欠无效?

  我们并不是第一次发起这样的清欠攻坚战,唯一不同的是,这次的规模更大一些。这个令人沮丧的事实,使一些市场人士对本次“战役”将能取得的成果出言谨慎。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

  2003年8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这个通知又被业内人士简称为“56号文件”。在这个有“最后通牒令”之称的56号文件中,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历史形成的资金占用、对外担保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保证违反本规定的资金占用量、对外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在每个会计年度至少下降30%”。

  “没有相关政策措施来配套,这个要求就成了空中楼阁”,某上市公司高管直言不讳。占款问题往往与我国证券市场基础制度的缺陷联系在一起,不弥补这些制度缺陷,却想先解决占款问题,无疑是缘木求鱼。事实上,在56号文件出台的2003年,深沪两个交易所统计的上市公司占款余额是1005亿元,而到了2004年,这个数字仍高达837亿元,降幅仅为16.7%。

  三不分开、企业办社会、一股独大等问题,不仅是滋生“占款”毒瘤的温床,更是阻挡“清欠”战车的路障。

  查阅一下与吉林炭素同在1999年上市的公司情况,就会发现,85.82%的大股东是以一个企业的名义出现,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的背后有另外一个企业。其中,85.82%中有69.21%是集团公司。在首次发行股票的公司中有94.6%(以1998年为例)是集团公司的最高管理人兼任的,上市后兼任情况虽有改善,但仍高达62.6%。

  “眼下最关键的,是怎样能够帮助上市公司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而不是只是瞪着眼睛说‘不允许’。”某证监局负责人一语中的。单纯追求数字“清欠”的结果是,前脚刚解决“占款”存量问题,后脚就冒出增量问题。2003年末,鲁北化工向大股东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余额为1819.74万元,而到了2004年底,这一数字竟飙升到30169.60万元,同比增1557.87%。

  不解决剥离上市问题,不解决长期困扰央企的“企业办社会”问题,不解决大股东占款成本低廉的问题,“清欠”攻坚战就还会有下一次。

  法律缺失

  并非无法可依。

  《公司法》第210条明文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

  “这种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一位法学专家表示。“由公司给予处分,大股东在董事会、股东会上占优势地位,谁来代表公司能对他们进行处分?定罪,又该定什么罪?现行刑法没有相应的罪名。”

  难以执行的法律等于没有。

  2003年4月,上海投资者邵先生曾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就三九医药被大股东占款且被监管部门罚款一事将公司董事长赵新先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向三九医药承担共2万元的赔偿。然而,法院甚至都没有受理此案。这一被认为我国证券市场首例股东代表诉讼的案件以流产告终。

  因莲花味精被大股东占用近10亿元资金,小股东李凯将莲花味精及莲花集团一起推上被告席。2004年7月8日,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一些法律界人士乐观地表示,这是我国证券市场上第一例被法院受理并审理的小股东起诉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的侵权纠纷,将对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现在一年时间过去了,我们没有看到任何下文。

  上市公司直接起诉大股东的例子也不鲜见:华意压缩、春都A等都曾因占款事宜将大股东诉至法院。但其结果也是可想而知的。

  为了遏制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的现象,证监会与国资委于2003年8月28日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然而,作为部门规章,《通知》的法律效力显然要弱很多,

  在法律暂时难以作为的情况下,一些专家将目光投向了别的解决之道。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明良认为,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在现实条件下用行政方式解决占款的思路是可取的。“我们不能拘泥于书本上对法律公正的定义。用法律解决占款问题,是一个理想状态。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本身是一个畸形的法律关系,所以就不能用正常的法律渠道去解决它。”李明良说,“如果我们把解决占款的思路放宽一些,就会看到,用行政手段解决占款问题在现阶段是最有效的”。

  李明良表示,用行政手段解决占款问题只是权宜之机,要从根本上防范新的占款发生,需要从内外两个方面着手。对内,加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作用;对外,要严格执法体系,真正做到违法必究。

  据了解,证监会曾于2004年12月28日准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增加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产罪的建议,建议对于“上市公司的董事、经理、副经理和其他负责管理人员,为了本人的目的,或者为了有利于另一个与其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明知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恶意使用表决权、公司财产或者信用,进行下列活动之一(包括提供担保的,进行关联交易的,将资金借贷给他人的,以及其他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造成上市公司损失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0万元以上罚金”。但此事后来却不了了之。

  一些法律专家表示,长远看必须着眼立法、完善司法体系,否则将难以摆脱“清欠-占款-再清欠-再占款”的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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