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线伤亡赔偿将达百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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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 08:23 中国证券报 | |||||||||
记者闵辉 北京报道 来自民航总局的消息,国际民航组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将于7月31日在我国生效,意味着国际航空旅客伤亡赔偿限额在航空公司免责的情况下提升至约13.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9万元)。
按照该公约,旅客伤亡时,不论承运人是否有责任,只要损失不是索赔人一方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增加到10万特别提款权(按照公约签署当日的货币换算标准,约13.5万美元,下同),当旅客伤亡是由承运人责任造成时,旅客也可以要求得到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的赔偿。另外,对于航班延误造成损失的,每名旅客赔偿限额为4150特别提款权(约5000美元)。行李赔偿时,不再按照重量计算损失,每名旅客以1000特别提款权(约1350美元)为限。公约引入“运输凭证”的法律概念,弥补了电子客票出现后的法律空白,加强了对电子客票的保护,在举证责任上更加倾向于保护旅客,航空公司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目前国内航空旅客的伤亡赔偿限额仅为7万元人民币。民航总局有关人士表示,公约只是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国内航空旅客尚无法适用上述权限,至于民航法规会不会参照公约进行调整和修改,权限并不在民航总局。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