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尚需进行制度创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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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 03:00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作者 钱政宜) 在股改过程中,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不应当允许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其股权 如何保护好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如何采取制度性措施确保他们的权益不被侵犯,仍然 截至7月20日,第二批试点公司已全部公布方案,数家公司已进入表决程序。8月下旬前这些公司将完成表决,通过股改方案的公司也将随即进入实施阶段。 按照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的说法,在第二批试点工作结束后,证监会将不准备再进行第三批试点,而是“力争集中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基本上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而如何保护好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如何采取制度性措施确保他们的权益不被侵犯,仍然是股改进程中的一个严峻话题。 基金,到底为谁说话 不久前,由上海法学会、上海市律师协会主办的“2005年金融法论坛———股权分置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有些专家就指出,即使有了2/3才能通过的表决权,中小投资者决定的权利也有限。 尽管《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股改方案要“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但事实上,由于基金是拥有大量流通股的流通股股东,所以其在表决过程中往往有相当的决定权。有与会代表表示,基金并不能够代表流通股股东,而且不排除有些基金可能会成为大股东利用的工具。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如何保护似乎陷入“死角”。 第二批试点过程中,不乏有基金“扎堆”的股票,不少上市公司给的对价低于市场预期,更有某上市公司只有对价没有任何承诺。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的立场对结果影响很大。 记者在证券营业部走访时,一些中小投资者不断提出这样的问题。而且,从投票结果来看,尽管中小投资者对某些公司的对价方案颇多异议,但基金们全部是清一色的赞成票。所以有散户提出,是否应该由基金的持有人先进行分类表决,再决定基金投什么票。 承诺,究竟有何意义 不难发现,试点公司的承诺大多是“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在取得流通权后的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非流通股大股东一般都会有类似这样的补充承诺“在上述承诺基础之上,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N年内不减持;上述承诺期满后n年内,出售价格不低于X元/股”。 综合第一、第二批试点的公司情况来看,由于非流通股大股东设定的出售价格底线较高,因此这些公司未来的“扩容”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但也必须看到,这些苛刻的减持条件这是在“1+N+n”年内有效。熬过了这些年,大股东减持将没有“规则”限制。 有专家认为,现在有非流通股股东股权流通有承诺要求,但是却没有规定不遵守承诺如何处理。他们建议,在技术层面上由登记公司对非流通股股东进行锁定,防止其不遵守承诺,也就是对承诺人违背承诺的行为作事前的防范。此外,在承诺人违背承诺的时候,要给流通股股东提供救济,也就是进行事后的补救,这方面需要法律法规来约束。 也有专家指出,运作高手可能通过多种形式“变相减持”,手法比较隐蔽,且可以绕开“承诺”。例如,可以通过将股权置押给银行来套现,或是通过转让股权“金蝉脱壳”。 有分析人士指出,在股改过程中,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不应当允许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其股权。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