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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独董调查及制度反思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 08:15 中国证券报

  63.89%的独董认为独董制度“需要完善”30.55%的独董认为,独董制度不适合中国国情

  (记者 盛义 詹娟)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为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制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董制度运行四年来,尽管对规范公司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实际效果与制度设计初衷却仍然有相当距离。

  前不久,本报与四川上市公司协会一道,联合开展了一项独董问卷调查,内容包括独董履职、独立意见、选聘考评和任职感受等43个子项目。虽然此次调查的独董人数有限,调查面还不够广泛,但它毕竟从一定层面上折射出一些问题。从已收到的独董问卷调查表反映出来的情况看,独董制度不仅存在一些“先天缺陷”,而且在实践过程中反映出来的一些带倾向性的问题令人吃惊和担忧。

  独董现状

  ——独董来源和独董任职。在回答“您是被谁提名成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这一问题时,67.5%的独董的答案是由公司董事会提名,27.5%的人是由大股东直接提名。而对于做独董的原因,52.8%的人回答是“可以充分发挥专业知识”,只有32%的独董认为可以尽“为中小投资者服务”的社会责任。

  ——薪酬问题。在回答“独董的薪酬标准由谁来制定”时,接受调查的独董中52.5%的人回答的是“公司高管”,37.5%的人回答的是“控股大股东”。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却明文规定上市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规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此外,在《指导意见》中也要求“如果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因此,按规定,决定独立董事薪酬标准的主动权更多应该在独董自己手里,或者至少是在董事们手里,何以在实践中变异到了“公司高管”或者“控股大股东”那里呢?

  ——发表独立意见问题。当独董在回答“你在公司董事会上是否投过反对票”时,65%的表示没有过;回答“你在公司董事会上是否投过弃权票”时,77.5%的表示没有过;而回答“你是否有过应该投反对票或弃权票但却投了赞成票的时候有多少次时”居然100%的独董选择了“偶尔一次”。至于这样做的原因,27%的人表示“对自己的判断无信心”;18%的人表示:“碍于大股东或其他高管的面子”;其余的人选择了“其他”。可见,“花瓶”独董不是空穴来风。

  ——独董的尽责问题。在回答“如果在董事会表决议案之外您发现公司有违规行为,您会采取哪些措施”时,79%的独董表示:“向董事会提出来”;但也有14%的独董表示:“私下向公司主要领导提出”;甚至有4.6%的独董表示:“不理睬”。

  ——独董尽职的标准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独董的尽职标准,也没有相应的考核标准,所以,衡量独董是否尽职的那一杆“秤”只能在独董各自心间。大多数独董在回答“独董尽职标准是什么”时,认为:“诚信勤勉、尽职尽责;使公司利益最大化及公司价值提升;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不受侵害”;也有个别独董对此给出的答案是:“满足大股东和高管层的要求”。

  非常值得关注的是,当问到“担任独董最大的感受是什么”,大多数独董认为:“压力大、责任大、精力有限、难以深入”。有独董认为“公司是出于无奈才聘任独董的”。当问及“您担任独董期间最担心的是什么”时,大多数独董认为是:“在公司造假、违规时,自己又不能充分、全面、及时地获得公司信息”;“不能真正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

  正因为存在上述问题,有63.89%的独董认为独董制度“需要完善”。30.55%的独董在回答“独董制度是否适合中国证券市场自身发展的需要”时,认为:“不适合中国国情,尤其是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

  制度缺陷

  独董制度运行四年来,不仅投资者对其多有诟病,而且独董自身也感到味如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独董制度这个“舶来品”运行到今天,是否到了应该反思这一制度,使之尽快完善的时候了?

  从此次问卷调查反映出的问题及独董制度运行以来的一些典型案例综合起来分析,现行的独董制度至少有以下三方面的缺陷:

  一是独董权利不到位,缺乏相应的行权保障。例如,科龙电器三位独董日前公告要集体辞职,原因是公司“屡屡未能及时提供工作所需之资料,或对所提意见作出适当回应,所以感到公司并没有给予应有的配合及支持”。而在此次的问卷调查中,对“你是否获得了充分的知情权”的问题,60%的独董选择的是“不完全”;而对“如果想了解除董事会议案以外的公司更多情况,需要的数据和资料能否得到”的问题,57.5%的独董回答说:“可以得到,但有限制”。因此,独董并没有因为其享有的“独立”地位,而获得相应的知情权,甚至有时可能会因为他的“独立性”而被公司内部董事排斥在外。

  目前来说,独董所享有的特别职权中最被寄予厚望的一项为:“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2004年4月28日,莲花味精四位独立董事陈淮、赵洁川、张桂兰和席春迎联名发布公告称:“鉴于控股股东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计已达到9.49亿元,建议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解决控股股东占用资金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他们的这一行动赢得了很多投资者的称赞和认可。但是,在独董发布“催款公告”后,莲花味精并没有立即聘请独立财务顾问,也没有直接联系莲花集团,莲花集团也一直没有作出明确的还款表态,这事后来也就不了了之。为什么出现这样的状况呢?恐怕和制度缺陷有关系。《指导意见》中有这样一项规定:“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这就造成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行不行权由独董决定,拿不拿钱由公司说了算的局面。难怪一些独董颇有怨言:“没有行权经费保障如何有效行权?”

  二是缺乏履责的风险保障。对于如何降低独董履职可能引致的风险,《指导意见》虽然指出“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而且目前已有几家保险公司推出了相应的保险产品,此次接受调查的独董中,100%的人认为上市公司应当为独董购买责任保险,但问卷反映的情况是,所任职的公司中仅有4%为独董购买了责任保险。

  三是独董的责任不明,缺乏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科龙电器的三位独立董事,尽管他们日前提出了集体请辞的要求,市场对他们此举却极不认同,认为他们在科龙电器已暴露出巨大问题时才提出辞职,有逃避责任之嫌。况且他们此前是拿着上市公司巨额独董津贴的,如果公司对其履职不配合或有干预,为什么早不公之于众呢?公司出现这些问题他们就没有一点责任吗?但是,究竟如何评判独董们是否尽职,目前没有一个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一些独立董事近年来参与公司不轨行为也屡有发生。西北化工的独董吴昌侠“以权谋私”使公司违规担保9000万,参与掏空公司的行径;乐山电力的一位独董曾在全国率先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公司审计,但最终目的却是为朋友争夺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吉林炭素的独董因未主动关注公司相关重大事项而被交易所提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关注”;哈慈股份、ST达尔曼、科大创新的独董都因公司发生违规行为未能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而受到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已有70名独董受到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但所有这些失职独董中,除了郑百文的陆家豪被证监会处以10万元罚款外,其他人都没有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独立董事是否称职应该由谁来考评?什么时候考评?考评什么?也缺乏操作标准。按《指导意见》的要求:“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以外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那么,依此理解,独董与公司其他董事相比,最突出的评价标准就在于其能不能“连续3次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履职标准如此简单,这就难怪业内人士戏称独董一职为市场经济中的“稳定铁饭碗”。当然,对独董是否达到这一要求的评价主体应该是董事会。由于中国目前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状况,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控制权多半在公司控股股东手中,因此,评价独董的权力也最终落到了控股股东手里。独董只要不发“杂音”,不会被解聘。如与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一条心,情况就不一样了。这就不难明白为什么会出现北大科技两位独董胡学军、姚彬会因公司控股股东的更替而被董事会无故罢免,伊利股份的独董俞伯伟因与控股股东不合而被股东大会“炒了鱿鱼”等现象。一些独董向记者反映,我们的处境十分尴尬,要么与之合作,要么辞职走人,要独立履行职责谈何容易。

  此次问卷调查中,独董们在回答“公司对您的工作能力和尽职情况做评价的频率是多少”时,有74%的独董是“一年一次”,有17%的独董是“从来没有”,而选择“二年一次”、“半年一次”、“一个季度一次”的独董各占3%。可见,多长时间对独董工作进行考评由于没有统一标准也显得十分随意。

  独董制度与国情反差

  据悉,目前我国正在修改的《公司法》(草案)即将将独立董事制度写入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中。大胆假设,即使我们对独董制度建立了相应的法律保障和制度的相对完善后,上市公司的独董就真的可以“独立”起来,成为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代言人吗?我们的公司治理结构就能够完善和规范吗?严格地讲,恐怕并不尽然。因为在我国现有的“国情”之下,即使将目前的独董制度加以一定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要与国际接轨也还有好长的路要走。

  首先,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相对集中,“一股独大”现象短时期内难以改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现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主要表现出两个特点:一是非流通股与流通股股权分置;二是股权过度集中,尤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过大。目前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启动。今后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虽然可以得到优化,但股权相对集中和一股独大现象并不会很快消除。

  从民营上市公司看,由于家族控股模式以及特有的文化背景决定了对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家族上市公司不会轻易放弃其控股权。例如,海特高新董事长李再春现持海特高新47%的股权,他在日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就明确表示:“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我不仅不会大量减持手中的股票,必要时还会增加股份,以保证对公司的控股权。”

  从国有上市公司来看,即使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国资委也不会丧失对关系国计民生的上市公司的控股权,而这部分公司占了相当的比重。另外,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本市场发育阶段以及受传统文化影响的思想行为等方面都决定了我国上市公司今后不可能出现像英美等国那样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倒有可能出现日本市场那样的股权结构。

  中国和日本同属东亚国家,由于历史文化的渊源因素,在人们思想行为上有很多相似之处,日本的现状值得借鉴。据统计,日本在1949-1984年间,个人股东的持股率从69.1%下降为26.3%。而法人股东的持股率则从15.5%上升为67%。到1989年,日本个人股东的持股率下降为22.6%,法人股东持股率则进一步上升为72%。或有可能,并不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全流通后,我国将会出现像欧美那样股权高度分散情况,更有可能出现由若干法人或机构投资者相对集中持股,类似日本的法人资本控制的局面。

  其次,“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由于大部分国有上市公司都是有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原有的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着所有者缺位的现象。而市场机制的发育不够完善,公司控制权市场和人才市场还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加上法律体系不健全和执行力度较弱,无法对经理层起到有效监管和控制作用,以及加上政企、政资尚未完全分开,导致了部分经理层利用政府产权上的控制弱化形成了经理层对公司强有力的内部控制。

  另外,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会和经理层基本重合,经营管理层占据了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形成了内部董事占优势的格局。进入公司的独董在这样的环境里声音是微弱的,作用是有限的。

  其三,文化背景的差异。从全球范围来看,不同的国家、不同地区存在着不同的公司治理(如英美的单层制模式和德日的双层制模式)。其模式不同的重要原因就是不同国家、地区存在不同的文化背景。

  英美为首的海洋法系国家的文化特点: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充分尊重人的个性,努力营造平等透明的氛围,以及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及创造性,形成了英美文化背景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些英美法系的国家股权结构高度分散。以德日为首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文化特点:追求“人和”、“至善”,强调群体共同意识,强调“报恩”、“献身”精神,约束个性、倡导服从大局的理念形成了德日文化背景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些大陆法系的国家的股权结构是相对集中。

  在中国,几千年传承下来的文化特点讲究“礼”、“义”、“仁”、“孝”,由于汉民族从严格意义上讲没有自身宗教,因此,其思想行为本身缺乏法律法规之外的精神约束力,在“皇权主义”的思想影响下,人们注重“服从”与“仁和”。在农耕文化这片土壤里,“情感文化”根深蒂固。站在历史长河的角度看,如果说经济的变革是以“年”来计算的话,那么文化的变革则要以“世纪”来计算。虽然近20年来,我国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革,但并不能指望在短短几十年里,让传承了几千年的文化也随之发生大变革。因此,把建立在英美“制度文化”基础上的独立董事制度引入中国,自然会在中国人的思想深处与传统的“情感文化”发生激烈的碰撞。结果使得制度本身要么变调、要么失效。

  西方文化讲究制度,用制度去约束人的思想行为,西方人也习惯按制度规章办事。在“制度文化”的美国,如果一个人开车违章,被警察抓住,即使开车的人是警察的亲戚好友,该处罚一定要处罚,毫不留情。而在“情感文化”的中国情况则可能大大不同,警察或许严肃地说:“不能这样,你下次注意,快走!快走!”不处罚便把人给放了。如果我们稍微留心周围事情,这种情况是很多的,在“情感文化”至上的国家里,“制度文化”自然逊色的事例随处可见。

  回头来看在这种文化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尴尬。独董一般由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推荐聘用,又直接在公司拿津贴。这种选拔决定了独董与大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先天的关联性。熟人聘请你,你享受了熟人给你的荣誉,又拿了熟人给的钱,反过来监督熟人。何以能有效监督?在“情感文化”非常浓厚的中国,要真正做到“独立”,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这就难怪在“独董问卷调查”中多数独董任职以来没有投过反对票,这就难怪在问卷调查中提出“当你应该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却投了赞成票的时候有多少次”时,100%的独董回答都有违心的“偶尔一次”。

  虽然我们应该承认独董制度积极的方面,但面对现实我们又不得不承认其制度与中国国情的强烈反差,由于中国有与其他国家不相同的政治、经济制度和独特的文化传统,因此,不结合中国国情,教条主义地把独董制度搬入中国,实际上并不足以在我国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自身特点决定,迫切需要建立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新的机制来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

  (对参与此次独董调查的各位独立董事以及四川上市公司协会的同仁和周渝、唐学锋等人,表示诚挚谢意。)

  独董声音

  苏天森(中国金属学会副秘书长、长城股份独董):独董与董事的区别在于:外来兼职、公司信息获取不对称以及专业构成差别。独董制度设计上却忽视这三个重大差异而要求独董比其他董事承担更多、更全面的责任。这实在是不合理。

  盛毅(四川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所长、全兴股份独董):独董制度和监事会制度都非常有必要。独董和监事会的监督功能相似、作用却有区别,独董重点是事中监督,尤其在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科学性方面的效果比较明显,监事会则注重事后监督。内部监事监督和外部独董的参考建议对维护公司利益都有良好的促进。

  李尚公(北京市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旭光股份独董):独董制度是典型的食洋不化的产物。动机是好的,但建立在完全不对等的利益机制上,造成了责、权、利严重不均衡。今后应该建立专职独董,他们应该有职业声誉和职业规范,并根据市场化原则,获取相匹配的报酬,就像“职业经理人”一样。

  朱丹(天风证券公司总助、明星电力独董):独董和监事在公司的地位都非常“尴尬”,因为中国目前公司治理的环境和制度设计都不健全和完善,独董和监事说白了都是大股东提名或者聘请的,尽管独董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要比监事强,但在这个“人情社会”里,如果不是大是大非,谁会轻易撕破“面子”和大股东闹翻呢?

  黄友(四川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天科股份等五家上市公司独董):我任独董最大的感受是“权利不大、责任重大,薪酬不多、风险很多”。目前对独董是否勤勉尽责还没有一个标准,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都无从考核,独董也无法对照进行自我风险防范和控制。(整理/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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