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观察) 独董辞职不再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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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 08:07 中国证券报 | |||||||||
记者张德斌 曾经引起业界广泛关注的上市公司独董“辞职难”问题,正在悄悄得到解决。 最长俩月自动生效
6月24日,科龙电器三名独立董事在公司提出辞呈,称“我们遗憾地被迫辞去公司独立董事之职务,即时生效”。6月28日,三位独董又提交了上述辞呈的补充资料,称“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须在两个月内,即8月23日前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非执行董事。在此期间,现有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仍须履行职责。故此我们将继续留任。若逾期仍未能填补空缺,我们于8月23日后将不再负责任何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 科龙电器同时还公告了公司章程的:“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具有戏剧性的是,科龙电器《公司章程》对独董辞职有关内容的修改议案,在2005年6月28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刚刚得到审议通过。也就是说,在这之前,科龙电器三位独董的辞职不但不能“即时生效”,而且要面临尴尬的“辞职难”问题。 “辞职难”一度难住独董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21日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指导意见》并没有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该在多长的时间内找到接替者,或者在上市公司一直找不到接替者的情况下,独董的辞职在多长时间以后自动生效。这一规定产生了政策制定者所意想不到的后果——独董的辞职可能在很长的时间段内不能生效,而且在理论上,这个时间段可以无限长。 独董“辞职难”的问题,在《指导意见》出台近三年以后才真正引起人们的关注。2004年6月11日,ST屯河独立董事魏杰在给董事长及董事会致函中称:“因为无法了解和把握公司的真实运行情况,基于这种情况,我自今日起辞去屯河股份独立董事职务,并自即日起不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与魏杰同时辞职的还有另一名独董杜厚文。 由于上述两位独立董事的辞职导致ST屯河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根据当时的ST屯河公司章程,两人的辞职迟迟难以生效。直到2005年1月10日新疆屯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聘任许正中、关志强为独董的议案之后,魏、杜二人才彻底摆脱了甩也甩不掉的这顶独董帽子。 完善制度应着眼根本 弥补《指导意见》相关缺陷的工作,正是在上述事件的背景下启动的。今年初,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督促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15号)。根据这个文件,今年年初以来,上市公司纷纷修改公司章程。其中涉及到独立董事的一个重要修改,就是如科龙电器对《公司章程》的修改那样,将独董辞职的生效时间明确在“最长两个月之内”。 业内专家认为,证监会积极弥补《指导意见》存在的缺陷,完善独董制度建设,其努力是值得肯定的。独董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建立已近四年,由于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独董制度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与《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不够细致有关。客观地说,法律规章的制订总是落后于生活实践的,所以在法律规章出台以后适时加以修改就显得十分必要。 同时,一些专家也对目前这种通过要求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弥补制度缺陷的做法表达了看法。专家建议,既然我们已经对独董制度投入了巨大的社会成本,而且打算继续让独董制度发挥作用,那么就应该从根本上着手来对制度进行完善——要么根据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不定期地对《指导意见》进行修改,增强《指导意见》的可操作性;要么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独董制度的法律地位,巩固独董制度的基础。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