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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流通权证方案助推股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7日 08:14 中国证券报

  基于流通权具有价值这一基本共识,我们认为可尝试运用流通权证方案推进

股权分置改革。流通权证方案是分散决策和分类表决的自然延伸和发展,其本质是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变分类表决的面对面谈判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谈判,有助于高效率低成本地产生完全市场化的对价,从而弥补分类表决成本较高、效率较低的缺陷。流通权证方案不仅可以为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另一套可选的方案,更重要的是该方案对于所有上市公司都适用,有助于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推进。

  非流通股股东必须向流通股东支付一定的对价后才能获得流通权,这说明流通权是有价值的。基于这一基本思想,我们将流通权从流通股

股票中分离出来,独立设计成一种金融工具—流通权证,代表非流通股转换为流通股的权利。流通权证应该由全体流通股股东共同拥有,非流通股股东只有通过在权证市场向流通股股东购买流通权证以后,才能获得将非流通股转换为流通股的权利,而流通权证的交易价格即为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所支付的市场化对价。

  流通权证的具体方案如下:流通权证代表非流通股转换成为流通股的权利,流通权证的数量应该等于非流通股的数量;流通权证为全体流通股股东拥有,将根据每位流通股股东所持流通股股数占流通股总数的比例进行无偿分配;设立流通权证交易的市场,对全体流通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及所有其他投资者开放;在上市公司的流通权证交易中,除了包含该公司的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东以外,之所以允许其他投资者参与该公司流通权证的交易,是因为该公司非流通股的上市将不仅直接影响该公司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还会间接影响到

证券市场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所以其他投资者也应该有权利参与该公司流通权证的交易与定价;流通权证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股公司股票,权证买入卖出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权证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权证交易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当非流通股买进流通权证后,流通权证即予以注销。在流通股股东或其他投资者购买流通权证时,必须有足够数量的股票充当保证金。对于当日买进的流通权证,当日可以卖出;非流通股股东在按照流通权证的成交价格支付相应数量的股票给权证持有人后,从权证持有人处获得流通权证,并且每获得一份流通权证就取得一股非流通股转化为流通股的权利。其他投资者在买入流通权证时按照成交价格支付相应数量的股票给权证持有人并获得相应数量的流通权证,在卖出流通权证时交割相应数量的流通权证并按成交价格获得相应数量的证券;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方案中,我们可以给流通权证设定任意存续期。无论如何设定存续期,本方案都不受任何影响。为了鼓励尽快彻底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笔者建议将存续期统一设定为2年。如果到期仍有少量流通权证未能达成交易,则将所有剩余权证按照2年时间流通权证的加权平均价格一次性成交,流通权证全部退出市场,所有非流通股到期全部获得流通权。

  流通权证方案的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

  真正实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双赢。由于流通权证方案采用市场机制解决对价问题,如果流通股股东对流通权证价格满意,则他会选择出售流通权证;如果流通股股东认为流通权证的价格还不够高,他会选择继续持有流通权证。对于非流通股股东也是一样,不同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何时购买流通权证,同一非流通股股东可以选择在不同价格水平下分次分批购买流通权证,这就改变了在分类表决中所有非流通股股东同时以同样的对价一次性购买全部流通权的弱点,使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因此,流通权证方案可以很好地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利益,实现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双赢。

  有助于尽快形成真正全流通的股市。实行流通权证方案,把非流通股的流通权从原有流通股票中分离出来,形成流通权证市场和股市。流通权证市场用于解决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对价,而实行流通权证方案后的股市,彻底解决了股权分置改革的不确定性给估值体系所造成的混乱,从而形成一个不含对价并基于所有股票全流通的规范股市。

  有助于解决新老划段和新股发行问题。新老划段一直是困扰股权分置改革的重大难题,为确保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新股发行正是基于这一难题而不得不放缓。但在实行流通权证方案以后,新老划段问题即告解决。实行流通权证方案后的股市,将不再包含股权分置和对价,在该市场发行新股即为全流通发行,从而有助于恢复股市的融资功能。

  有助于抑制市场的过度投机。由于流通权证方案是一个统一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当所有上市公司同时实行流通权证方案时,不存在所谓试点先后顺序问题,从而有助于抑制投机行为。同时,由于不采用面对面谈判确定对价的方式,流通权证的市场交易也有助于减少“准”内幕信息和边缘消息,有助于抑制市场过度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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