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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张斌等公开谴责的决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 07:45 中国证券报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2004年度,为大股东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累计金额50,200万元,占公司2003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57,013万元的88%,公司对此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且直到2005年5月27日才在临时公告中披露。

  另外,2004年11月,鉴于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3.0372亿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关联方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又以其所持有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的28,305万元股权质押向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为该等股权质押品价值的充足性及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履约提供担保。公司对此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且直到2005年5月27日才在临时公告中披露。

  2、2005年2月至4月,为关联方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成都正东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累计金额4,700万元,对于上述关联担保,公司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且直到2005年5月27日才在临时公告中披露。

  3、2004年度,为太极集团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累计提供担保7,200万元,与太极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形成互保关系。对于上述担保事项,公司直到2005年5月27日才在临时公告中披露。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2.3条、第6.3条、第9.3条、第9.8条、第10.2.5条、第10.2.8条等有关规定。董事长张斌、董事张良宾、李众江、杨承斌、王成珍、罗俊、郝江波、谢飞、原董事冯德荣、祝剑秋、谭启和独立董事王波、庞小锋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等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第16.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公司董事长张斌、董事张良宾、李众江、杨承斌、王成珍、罗俊、郝江波、谢飞、原董事冯德荣、祝剑秋、谭启和独立董事王波、庞小锋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公平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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