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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民事赔偿期待制度变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 07:42 中国证券报

  记者浩民

  上周,大庆联谊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两位原告,拿到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从大庆联谊划扣的各3000多元赔款,其他原告的98万元赔款由委托律师代领。由此,大庆联谊案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治进程中,首例在法院判决基础上执行到位的民事赔偿案。

  人们为这些投资者不弃不馁、历经三年终于讨来“说法”感到由衷的高兴,也为哈尔滨中院执行法官高效工作、避免了投资者胜诉判决沦为一纸空文表示钦佩。同时,应该看到,还有一大批投资者在等待着类似官司的结果。从2002年初《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初《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两部司法解释出台至今,东方电子案、圣方科技案、渤海案等民事赔偿案,大多数尚未开庭,已经判决的投资者也未真正拿到赔偿。

  有鉴于此,业内人士呼吁,应下大力气建设和完善证券民事赔偿的各项制度,当前亟待在以下几方面取得突破。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应加强督促指导,使得积案尽快审结,尽可能早地给投资者一个说法。由于证券民事赔偿案专业性较强,各地法院、法官在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上难免会有所偏差,最高法院还应加强业务培训,甚至进行个案指导。

  其次,《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文尚需作进一步的调整、修改或解释说明。比如,诉讼前置程序的范围是否应扩大,甚至取消;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更正日等时点如何确定;损失赔偿数额如何计算才合理,等等。

  第三,除了虚假陈述,证券市场还存在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针对后两类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也应尽快建立。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将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内幕交易、操纵股价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法律条文仍是原则性的,需要相关的司法制度进行配套。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力争在《证券法》修订草案获得通过后,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以避免三年前投资者起诉无据、状告无门的情况再度发生。

  第四,探索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在程序上无疑最显公正、最为规范,在效力上也最具强制性,但司法程序复杂、周期长、成本高。因此,有必要在证券业中建立相应的仲裁或调解机构,以使得证券民事赔偿纠纷在诉讼前便得到化解。

  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它不仅具有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提供赔偿的功能,还可以通过巨额赔偿,起到让违法者不敢逾规越矩的震慑作用,甚至可通过获得赔偿的正面效应,创造出千千万万个“编外监管者”,由此推动证券市场更加规范、健康地运行。在大庆联谊案执行到位之际,业内人士期待着这一制度能尽早在变革中完善,在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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