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改猛药治券商 保护投资者严惩内幕交易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9日 07:14 每日经济新闻 | |||||||||
建议稿突出券商治理和投资者保护两大主题。专家透露,对券商管制严厉程度大大超出预期,将面临巨大争议 严登峰 上海报道 证券法修改建议稿(简称《建议稿》)本月即将送审。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
在券商管制的问题上,《建议稿》给券商下了猛药,且猛烈程度远远超出市场普遍预期。“《建议稿》描述了证监会即将‘管人、管事、管资产’的严峻态势。” 如现行《证券法》只是规定了券商高管的消极任职资格,而《建议稿》则在保留消极资格的同时,还提出“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就“管事”而言,《建议稿》增设规定,券商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等更多的事项须经证监会批准,而证监会有权要求券商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也更为庞杂。 但是罗培新也认为,《建议稿》目前面临的一个难题是与《行政许可法》发生冲突,去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行政许可法》简化了行政审批,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行政机关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但是《建议稿》中很多条款都有违这一精神,证监会实际上承担了大量的券商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事务:审批券商章程这一根本性内部治理文件;充当“夜警”,随时检查券商财务报表和内控机制,并由券商埋单;更厉害的是,证监会还可在一定情况下责令券商的股东出局或限制其股东权利,这已经远远超过《公司法》的规定,后者只要求虚假或抽逃出资的股东补足出资,其他股东负有连带补足出资的责任。 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建议稿》首次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定化,并且在处理欺诈发行的问题上引入“连坐”制度。《建议稿》还扩大了“短线交易”的主体范围;与此同时,为了重拳治理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等“原罪”,《建议稿》做出了“证券公司必须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全额交付专门的存管机构,单独立户管理”等一系列规定,从而在技术上大大降低了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的可能。 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上,《建议稿》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建议稿》不但要求上市公司高管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还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确保其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否则,应当“与发行人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新规,针对的正是目前愈演愈烈的控股股东利用虚假财务报表、掏空上市公司等“报表重组”的恶劣行径。 罗培新进一步透露,《建议稿》还在惩治内幕交易的问题上动足了脑筋,《建议稿》不仅将“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该法人、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负责人”,“发行人控股的公司、该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负责人”等全部划归到“知情人员”之列,还将现行证券法相应条款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中“规定”一词,替换为“认定”。虽仅一字之差,但却乾坤广阔。因为面对花样翻新的内幕交易,对“知情人员”的事先“规定”,总显得不堪使用,于是干脆事后“认定”,以期达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效果。 相关回顾:券法修改历程 国务院六道金牌构成今日风景 特别策划:证券法破题 敢问路在何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