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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改猛药治券商 保护投资者严惩内幕交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9日 07:14 每日经济新闻

  建议稿突出券商治理和投资者保护两大主题。专家透露,对券商管制严厉程度大大超出预期,将面临巨大争议

  严登峰 上海报道

  证券法修改建议稿(简称《建议稿》)本月即将送审。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
计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将向4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提请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至此,万众瞩目的证券法修订将正式进入立法程序。昨天,已接触到《建议稿》的华东政法学院罗培新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建议稿》突出了券商治理和投资者保护两大主题。其中尤其对券商管制的严厉程度大大超出市场预期,将面临巨大争议。

  在券商管制的问题上,《建议稿》给券商下了猛药,且猛烈程度远远超出市场普遍预期。“《建议稿》描述了证监会即将‘管人、管事、管资产’的严峻态势。”

  如现行《证券法》只是规定了券商高管的消极任职资格,而《建议稿》则在保留消极资格的同时,还提出“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就“管事”而言,《建议稿》增设规定,券商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等更多的事项须经证监会批准,而证监会有权要求券商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也更为庞杂。

  但是罗培新也认为,《建议稿》目前面临的一个难题是与《行政许可法》发生冲突,去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行政许可法》简化了行政审批,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行政机关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但是《建议稿》中很多条款都有违这一精神,证监会实际上承担了大量的券商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事务:审批券商章程这一根本性内部治理文件;充当“夜警”,随时检查券商财务报表和内控机制,并由券商埋单;更厉害的是,证监会还可在一定情况下责令券商的股东出局或限制其股东权利,这已经远远超过《公司法》的规定,后者只要求虚假或抽逃出资的股东补足出资,其他股东负有连带补足出资的责任。

  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建议稿》首次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定化,并且在处理欺诈发行的问题上引入“连坐”制度。《建议稿》还扩大了“短线交易”的主体范围;与此同时,为了重拳治理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等“原罪”,《建议稿》做出了“证券公司必须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全额交付专门的存管机构,单独立户管理”等一系列规定,从而在技术上大大降低了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的可能。

  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上,《建议稿》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建议稿》不但要求上市公司高管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还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确保其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否则,应当“与发行人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新规,针对的正是目前愈演愈烈的控股股东利用虚假财务报表、掏空上市公司等“报表重组”的恶劣行径。

  罗培新进一步透露,《建议稿》还在惩治内幕交易的问题上动足了脑筋,《建议稿》不仅将“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该法人、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负责人”,“发行人控股的公司、该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负责人”等全部划归到“知情人员”之列,还将现行证券法相应条款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中“规定”一词,替换为“认定”。虽仅一字之差,但却乾坤广阔。因为面对花样翻新的内幕交易,对“知情人员”的事先“规定”,总显得不堪使用,于是干脆事后“认定”,以期达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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