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焦点透视 > 企业年金潜入股市 > 正文
 

多方博弈 年金市场门槛大大放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5日 09:19 东方早报

  企业年金市场终于启动了。昨天,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出台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等四个细则,对企业年金实施作出具体规定,但与原先的“严苛”的意见稿相比,昨天出台的细则对参与机构的条件明显宽松许多;今后,劳保部、财政部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将联手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各机构的资格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机构将被获准开展企业年金业务。

  昨天出台的有关企业年金的实施细则包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其中,《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

  四个具体实施细则中,《办法》最惹人注目,它将决定各机构在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以及投资管理人四个角色中的“身份”。与记者日前拿到意见稿相比,昨天正式颁布的《办法》比意见稿条件明显放宽。

  根据意见稿,一些丑闻缠身的券商将与企业年金业务“无缘”。据悉,意见稿中的“资格申请”内容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近三年发生重大违规事件受有关部门处罚的、公司目前正接受执法机关、行政监管机关涉案调查的、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或审讯的、连续3年经营亏损的、依法解散撤销宣告破产或被接管的机构,将不具备申请资格。但在正式颁布的《办法》中,不见此款。

  而对于最受青睐的“受托人”,《办法》规定,申请者必须满足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5亿元等要求。《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机构可以充当“受托人”。

  但据悉,保监会已与劳保部达成一致,养老公司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成为“受托人”,券商与基金管理公司能否成为“受托人”目前仍不明确,银行则因其是“天生”的“托管人”,可能无法兼任“受托人”。

  《办法》对于“账户管理人”的初审标准的资本金要求较低,只要满足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元等条件,即可申请,而意见稿中的“3年经营行为的合规合法证明”,《办法》没有涉及;对于“托管人”的净资产,《办法》的要求仍为50亿元,但对于“有2年以上的基金托管业务经验”的要求,《办法》中也已不见踪影。

  对于“投资管理人”,《办法》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0亿元;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亿元。

  《办法》中,对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只要求“达到规定人数”;但意见稿则明确限定为至少5个专职人员;此外,意见稿对投资管理人的要求是,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必须具备1年以上国内资本市场投资的经验,成立不足1年的中外合资机构须经劳保部特批,一些新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因此被拦在门外,而《办法》对此内容只字未提。

  为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资格认定的公正性,劳保部将组织成立专门的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专家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稿,该委员会将由48人组成,其中劳保部出3人,财政部、保监会、证监会与银监会将各出2人,同时聘请一些行业协会及国内外专业人士。这比原先意见稿中30人的评审成员,范围已有所扩大。

  根据《规则》的意见稿,评审将包括初审与复审两个阶段,初审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只有小组全体成员认定申请人资格合格,才能确认初审合格;而复审中,获得2/3以上同意票的即为通过。但在正式稿中,这些严规都已消失无影。

  管理细则3月起实施五部委联合评审参与机构

    早报记者 肖莉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年金新闻




评论】【谈股论金】【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彩 信 专 题
新酷铃选
最新最HOT铃声推荐
双响炮
经典四格漫画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