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创新模式大范围推广缺乏相关政策推动
本报讯福建水泥(600802)“债转股”模式陡然亮相引发了市场关注,但与以股抵债、吸收合并等上市公司金融创新模式相比较,债转股由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更具个案意义,上市公司群起效仿的可能性很小。
首先,从其推出背景来看,属于解决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偿还问题。“特种拨改贷”所涉及的大多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本身涉及拨改贷的情况寥寥无几。福建水泥的个案也显示,公司之所以涉及“特种拨改贷”问题,是由于6年前兼并一家濒临破产的国企所致。鉴于债转股模式起因于财政部《关于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金的实施办法》,因此,虽然一大批上市公司负债累累,但由于缺乏实施依据,债转股的可操作性较差。
其次,与以股抵债、吸收合并等上市公司创新模式相比较,“债转股”并非属于监管部门所倡导的利用金融创新解决上市公司遗留问题(大股东占款、关联交易)以及优质公司做大做强的范畴(定向增发、吸收合并)。因此,该项创新模式在较大范围内推广,缺乏相关政策推动。
再者,更为关键的是,债转股的实施首先需要债权方的同意。从福建水泥的“债转股”的情况来看,债权、债务双方早已就还款问题对簿公堂,最终由福建省高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才达成债转股协议。事实上,对于债权人一方,肯定是希望能够债务人以现金偿还债务,债转股只是现金偿还无望时的妥协之举。从以往一些高负债上市公司的情况看,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债权人对于上市公司不能按期偿还的债务都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或强制执行冻结资产,或达成债务重组协议。
事实上,从福建水泥本身的经营状况来看,5247万元并非特别巨大。业内人士认为,因为有了前述财政部相关文件作为“尚方宝剑”,福建水泥才可能将此事一拖至今并最终与债权人达成债转股协议,否则,作为债权人的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很难同意以2.84元/股的价格实施债转股。
(尚正)图:福建水泥日K线图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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