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流通股转让实施细则》颁布并施行
个人购买非流通股比较难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黄炎) 昨日是《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与《实施细则》施行的第一天,也是深交所与中国结算公司办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的
第一天。然而对于这个甫一出台就被猜测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政策“信号”,市场在其生效当日的表现却“不敢恭维”,上证指数应声创出5年来的新低。
目的是程序透明还是全流通?
大盘为什么会有如此强烈的反应?
从流通股东对《规则》与《细则》的讨论来看,看多与看空的主要分歧仍然集中在规则的本意究竟是为了规范非流通股转让本身,还是间接为“全流通”开路,并预示着国内C股市场的形成?
“这只是为了使非流通股转让更透明一点,比原来更规范一点。”原人大财经委一位官员在接受采访时首先重申了这一点。而该人士进一步表示,虽然出台非流通股转让规则不能与建立C股市场直接划等号,但随着非流通股交易的日趋频繁,C股市场仍将是大势所趋。
但也有分析人士指出,由于传统的国有股转让过程较为复杂,全流通在此基础上很难一蹴而就;同时,《规则》只是单方面出台的一个方案,并且不牵涉到价格,所以实际上离全流通还有很长的路。
《规则》限制公众投资者买卖?
另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个人投资者是否被《规则》变相地排除在非流通股买卖活动之外。
根据《规则》,非流通股交易的数量必须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以上,仅这一条就几乎将相当一部分中小投资者排除在外;并且,根据《细则》第九条规定,自然人必须依司法裁决,或经有权机关批准,或是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才可以受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这是否意味着广大个人投资者在参与非流通股交易时不仅面临资金面的压力,同时在法律上也将受到极大的限制呢?
甚至有投资者认为,这种安排会促使一些机构投资者部分放弃A股市场的投资,转向这种价格低、资金占用较少的交易模式,并抢占未来实行“全流通”的先机,而这对广大中小投资者极不公平。
某资深金融法学专家昨日对记者明确表示,该项规定如果是从个人投资者的角度进行规定,无疑是对个人投资者自主、合法投资的民事权利的不合理限制。
然而,也有专家认为,虽然规则明确规定了自然人受让非流通股的情形,但实际操作中直接以自然人名义受让非流通股的情况可能并不多,因为大多数资金充裕的个人投资者更乐意以法人名义参与非流通股交易。
股份转让信息应强制披露
另外,依据《细则》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将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发布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信息,而股份持有人须提前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记者昨日向深交所新闻发言人询问当天非流通股权转让成交情况,但被婉拒。由此,本月的31日将是证券交易所首度披露该信息的时间。
不少人士对此纷纷表示,对于非流通股权的转让信息应当强制披露,而不应以股权持有人“自愿”申请作为必要条件。有人士指出,这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获得公开信息对于个人投资者的操作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