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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IPO通道制 加速投行分化一片叫好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 09:09 新京报

  

终结IPO通道制加速投行分化一片叫好声

图:本报记者韩萌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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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科院金融专家王国刚指出,最终的改革方向是向登记制过渡

  通道制在刚刚推出的时候属于相对先进的举措,但是后来逐步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出通知,证券公司推荐企业发行股票不再实行证券公司“自行
排队,限报家数”(俗称通道制)。同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上述消息一出,在证券市场引起了广泛关注,记者就此采访了部分券商。

  加速投行分类业内一片叫好声

  长城证券总裁曹大宽对记者表示,取消通道制以后,相关业务肯定会集中在几个大券商手里。小券商只能去做一些规模比较小的公司的上市工作,使得券商投行业务的高低端分类加速。与此同时曹大宽告诉记者,通道制取消有利于行业的规范化,对于整个投行市场是好事。但是现在令人担心的是目前的保荐人、保荐机构有没有能力去保荐,能否对自己的业务进行担保

  银河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赵驹认为,废除券商的通道制是一件好事,但是对他们的业务没有什么影响。

  国联证券北京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孙林告诉记者,以前国联证券的十几项业务指标都比较靠前,但是投行业务并不是很大,主要是被通道制限制住了。废除通道制后,他们可以大干一番。对于是否能够避免类似江苏琼花事件的出现,孙林表示再好的制度也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

  招商证券投资银行部李黎明指出,券商投行开展业务主要涉及两个问题,即项目的进度和保荐人的筹备。证券的保荐人筹备非常充分,项目比较多,公司业绩在行业内排在前五名。

  计划经济色彩通道制弊端渐显

  始于2001年4月的股票发行“通道制”,基本摆脱了股票发行在行政机制中运行的格局,是股票发行制度由计划机制向市场机制转变的一项重大改革,在当时,它的实施主要是针对股票发行的“指标制”,属于一项重大改革。所谓“指标制”,就是由国家发改委和证券监管部门商议每年的发股指标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再运用行政机制,将发股指标分配给各个地方政府。各地方政府拿到发股指标后,运用行政机制遴选发股公司,并向入选公司下达发股指标。拟发股公司在相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制作好发股申报材料,再报送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由该地方政府出函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中国证监会接收拟发股公司的申请材料后,要进行合规性审查。一旦审查通过,则下达发股通知书。

  显然,在指标制的执行中贯彻着计划经济的行政运作原则,是计划经济体制在股票发行制度上的典型表现。当初推出通道制,有利于改变以往大量申报、做工粗糙、重数量轻质量的缺点,可以加强对承销项目的审核和风险控制。同时,能够促使好的券商做得更好,推荐更多质量好的公司,加快通道周转速度,利用有限的通道创造最大的收益。

  不过随着市场的发展,通道制的弊端也逐步显现。尽管通道制刚刚推出的时候,属于一种相对的先进举措,但是目前已经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此前,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王国刚就指出,通道制在本质上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它扭曲了券商的竞争机制,应该逐步取消,同时尽快引入上市保荐人制度,最终的改革方向是向登记制过渡。

  与国际有差别专家力荐登记制

  信中利投资有限公司张晶告诉记者,国内市场的相关管理制度正在一步一步与国际接轨。实际上,海外就是实行保荐人制度。

  2004年2月1日保荐制度实施后,证监会作出保荐制与通道制并行的过渡性安排。经过半年的过渡,这次废除券商通道制影响不是很大。包括目前正要实施的询价制度,都是在向国际接轨,但是与国际的差别仍然很大。

  王国刚认为,中国股票发行制度的目标模式应是登记制,从核准制最终到登记制。他建议,积极创造条件,变核准制为登记制,取消“发审会”。王国刚认为,按照登记制要求,应该逐步取消实质性审核。在登记制条件下,本来就不需要对发股申报材料进行全面详尽的审核。保荐人制度是发股登记制的产物,只要还实行核准制,还由证券监管部门组织力量对发股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保荐人的责任落实就难以充分完备。股市投资者也必然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将投资结果与证券监管部门的信用连接起来。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积极创造实行登记制所需要的条件,适时取消“发审会”制度,真正使得中国股票发行市场按市场机制的要求运行。

  本报记者刘宝强

  背景链接:通道制

  所谓“通道制”,就是由证券监管部门根据各家券商的实力和业绩,直接确定其拥有的发股通道数量(例如,规模较大的券商拥有8个通道,规模较小的券商拥有2个通道);各家券商根据其拥有的通道数量遴选发股公司,协助拟发股公司进行改制、上市辅导和制作发股申报材料,然后,将发股申报材料上报券商内部设立的“股票发行内部审核小组”(简称“内核组”)审核。

  如果审核通过,则由该券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该家拟发股公司;中国证监会接收拟发股公司的发股申请后,进行合规性审核,经“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简称“发审会”)审核通过,再由中国证监会根据股票市场的走势情况,下达股票发行通知书;拟发股公司在接到发股通知书后,与券商配合,实施股票发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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