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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与承销商和机构 上演配股承销幕后交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 09:26 新京报

  

上市公司与承销商和机构上演配股承销幕后交易

图:本报记者康亚风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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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与承销商和大机构协议,双方转让价格为上市公司公告的配股价格而非大宗交易价格,标准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青岛双星(资讯 行情 论坛)等被指有“逆势”表现

  本报记者刘宝强北京报道

  股市的一些逆势表现常常被市场人士解读为偶然现象,但其中不乏作弊行为,然而一
般投资者无法得知。

  中国证券市场在上演了一场场幕后交易后,现在又在上演一场新的交易配股承销黑幕。

  根据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的配股价格为前20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的85%,于是在券商所谓的创新中,券商和机构甚至同上市公司高管合作,通过场外交易的方式牟取暴利。有机构投资者报料称,参与者往往在增发前把上市公司的股价向下打,压低配股价格,等配股价格出来后,再继续把市场价格打到配股价格附近,让散户产生恐慌心理,放弃配股,等配股完成后,机构再把股价拉上去出货,通过坐短线庄家的方式牟取暴利。就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中字号的大型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借机兴风作浪。

  在7000万股民为股指下跌造成的亏损痛心疾首时,一些人却打着创新的旗号,进行一些黑幕交易并从中获得暴利。2004年以来市场的低迷和券商资金链的紧张,迫使券商在金融创新的光环下,创造新的游戏规则,一场新戏开始了。

  “逆市”股价暗藏玄机

  9月13日晚,中央电视台播放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新闻,温总理要求,当前要着重做好八项工作,其中第五项是抓紧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稳步健康发展。

  14日,在温总理的关于促进落实国九条的讲话后,股市突然发动行情,大盘从1266点暴涨至1300点,受消息刺激,大部分股票都在上涨,但作为绩优股的特变电工(资讯 行情 论坛)(600089)的股价却差不多是全年的最低价9.45元,和9月13日的全年最低价9.26元相差无几。当12月29日大盘连连下跌至1274点,特变电工的股价稳步攀升至12.24元,综合以前的股市表现后发现,特变电工在大市最高点价格居然比现在低50%。

  大多数情况下,市场人士可能将特变电工解释为市场的偶然现象,但是多关注几只2004年配股股票后,不难发现这种偶然现象也发生在其他的股票上。

  特变电工9月21日刊登配股说明书,配股价格为8.18元,到缴款日10月20日股价最低到9.62元,上市当天10月29日价格为10.37元,现在12元多。峨眉山(资讯 行情 论坛)(000888)9月25日刊登配股说明书,配股价格为8.53元,到缴款日10月25日股价最低到9.12元,上市当天11月12日价格为10.37元。

  山东一家机构投资者告诉记者,“这样的‘偶然’并非真正的‘偶然’,是机构联合把价格作下来的,然后利用人们对配股的恐慌性,多拿流通股,他们有钱配股,而且这些配股公司的业绩往往都不错,以后再和上市公司合作。在配股完成后,如果出利好,就可以把股价拉上去出货,牟取暴利”。

  不同股票的相似走势

  北京一家大型机构投资者李先生告诉记者,12月7日,青岛双星(000599)通过配股,12月6日,青岛双星的股价为5.50元,之后三个交易日股价下落到4.50元,12月24日公布配股价为4.33元,现在股价是4.50元,可以预见的是很多流通股股东因此放弃配股。据传之前实力机构为争得余股转让协议争得不可开交。

  标准股份(600302),承销商为天同证券银河证券、国信证券、北京证券,公司股价在11月30日突然跳水,当时市场价格为7.36元,三天后价格就被打压至6.16元,据传那天签署配股承销协议,其中大部分配股余额已转卖他人。果不其然,12月27日,公司刊登配股说明书,公布配股价为5.26元,1月4日开始缴款。12月29日股票市场价格被打压至5.3元。

  李先生提出,证监会应该马上停盘这些非正常的“逆势”股票,否则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将会被一些机构和券商联合侵夺。根据李先生分析,峨眉山8元多被买入,10元多卖出,机构享受了20%的利润;特变电工8元多买入,12元多卖出,机构享受了50%的利润。

  企业券商协议作弊

  在李先生办公室,记者看到了几份协议书,是几家给配股上市公司做承销的券商和一些大机构签订的协议。券商和机构的协议明确规定,双方转让价格为上市公司公告的配股价格而不是大宗交易的价格,双方应该在本次配股上市后三个交易日内在各自的交易席位上以大宗交易的形式,一次性将本次转让股份全部实现转让,但是这个大宗交易的资金由券商提供,而且在由券商指定的营业部进行。也就是说,实际上大宗交易是券商自买自卖,完全是做给交易所看的,因为券商与机构在此前已经完成交割。

  李先生还告诉记者,由于今年券商在清查委托理财和国债回购协议后,资金链普遍紧张,许多券商在和上市公司签订配股承销协议前,先跟一些有实力的机构,比如资产管理公司和一些有实力的中字号大型企业签订协议,把自己所承销的股票产生的余股(即流通股放弃的部分)卖给一家或者几家大的机构,这些接盘机构支付一定的定金,并在配股缴款截止后,支付全额股款。例如1亿流通股本的上市公司按10配3比例配股,总配股数为3000万股,如果有20%的流通股放弃配股,将有600万余股。如果承销团成员之一的券商甲在承销协议中占10%,那么它将获得60万股,它的接盘机构将获得60万股。由此可见,券商在交易中不出资金,不必承担任何风险,坐享其成,收其中3%的承销费。

  三步成就短期庄利

  当券商和这些有实力的机构签订协议后,这些实力机构成为实际上的承销商。难道机构甘愿做承担风险而不收取承销费的活雷锋吗?这些机构在签订协议支付定金后,开始了一场短期坐庄行为。

  整个过程分为三部曲:第一部曲、压低配股价。

  由于证监会规定,股票的配股价格,按照配股前20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的85%,这样这些机构在跟券商签订合同后,就通过对敲的方式大肆打压股价。大机构的第一步工作是在前20天中,一般先打压头三天,然后进行横盘整理,拉低20天均线。由于承销协议的签署不对外披露,造成散户看着自己的股票莫名其妙地跳水。

  第二部曲、打压市场价,迫使流通股股东放弃配股以得到更多的余股。上市公司刊登配股说明书后,揭示配股价。机构再把股票市场价格打压到配股价附近,让流通股股东主动放弃配股。机构获得更多的余股,完成了坐庄的吸货阶段。

  第三部曲、拉抬出货。等配股缴款期过后,机构把股价拉起来,等到了配股流通上市,让股价跌两三天,让一些获利盘出局,然后再把股价拉起来,顺利出货。

  由于股票长期下跌,原有庄家和机构成本很高,他们一般会坐视这些新机构兴风作浪。这样做能拉低配股价,节约这些老机构的成本。

  有些老机构甚至直接参与其中以拉低成本,第一部曲中压低配股价,是需要有筹码才能完成对敲的。一场大戏下来,新老机构皆大欢喜。只有那些当初放弃配股的小股东追悔莫及。他们哪里知道这其中的黑幕。

  企业高管参与黑幕交易?

  有市场人士对记者分析,一些上市公司在配股后频发利好,有配合机构出货嫌疑,有的公司高管可能有不可告人的好处。在特变电工配股完成后,出现了十送十的利好,引发市场的怀疑,更有上市公司把企业的利好藏而不发,直至配股完成后宣布。李先生告诉记者,目前没有确切证据证明上市公司的高管参与了这种所谓的创新,但是无法摆脱这个嫌疑,因为在公司完成配股后,上市公司的利好出现,大大地方便了这些结构的短线坐庄出货。

  待配股上市时,券商通过大宗交易将股票过户给这些机构,或者使用券商的账号直接卖出。特变电工逾期未被认购的股份是1012万股,由承销团按比例包销,其中华欧国际证券15%、国信证券25%、银河、东海、华林、财富、华西、兴业证券各10%。10月29日,特变电工配股上市流通的首日,就发生了三笔大宗交易,三个卖出席位中,有两个为中国银河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部,另一个为国信证券广州东风中路证券营业部,成交价格均为每股9.98元。记者无法断定上述哪家券商实施了这种“创新”行为,但是据知情人士介绍,从券商的资金账户上完全可以查阅发现,而且大宗交易的价格完全是券商做给交易所看的,券商与机构的交易价格应该还是8.18元的配股价格。

  据悉,这种在2003年市场上出现的“金融创新”,在2004年,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一方面由于市场不好,另一方面因为券商状况不佳。目前,大型机构之间已经形成默契,愈演愈烈,在圈子里已经成为共识。

  记者观察

  制度缺陷成就股市作弊

  在境外也有这种所谓的创新,一个投行牵头,后面有几家投资机构形成网络。但是我们的所谓创新,已经变了味道,实际上是在操纵市场、夺取小股东的利益。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在整个过程中,企业受到伤害最深,本来公司发行同等数额的股票可以筹集更多资金,但是在机构的联合打压下,配股价格比正常状态下低了很多,一次配股一千万股,每股低一元钱,上市公司筹集资金就减少1000万元,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增发往往不止这个数。本来通过配股,可以筹集更多的资金,但武钢增发在这种游戏规则下,国家损失好几亿。另一个受害者就是散户,机构在和券商签订协议后,散户往往不知道内情,股价就大肆下跌,有些散户不仅仅不参加配股,担心被套牢,甚至将手中的股票都仓惶卖掉。

  在配股承销过程中,券商本来有义务帮助所承销的公司维护股价,而这样做,券商收了承销费,却不作为。李先生告诉记者,造成这种现象,在于现行的规定存在很大的缺陷,国外没有这种交易限制规定,而且机构和投资者签订协议不公告,在中小投资者不知情、散户不知道的情况下,机构把股价打压下去,散户一不小心成为受害者。

  北京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记者表示,券商与机构签订合同,属于场外交易,国家明确规定,流通股不能在场外进行交易,这种提前在场外签订的协议,就像本报披露的这种提前一个半月就在场外签订的交易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且签订的合同标的物在签合同时是不存在的,不存在的东西是不能签订协议的,因此该合同不具备有效性,中小股民可以告承销商。该律师由于担心影响与券商的生意,拒绝透露其姓名。

  据悉,市场后面还有几个配股,目前一些机构正在跟承销团拉关系,签订承销协议,在散户不知道的情况下,把股价打压下去。有大机构更是声称知道一些内幕,今年上半年有行情,到时可以借机出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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