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高价圈钱将被叫停 股票定价由市场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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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3日 04:0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在征求市场意见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及配套文件《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针对市场各方关注的问题,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证券法修改发行制度改革
问:请谈一谈询价制度出台的背景? 答:今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证券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删除了新股发行价格须经监管机构核准的规定。建立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定价机制势在必行。 解读:《公司法》和《证券法》删除了新股发行价格须经监管机构核准的规定。为股票发行价市场化扫除了法律障碍。 新的制度设置比较完善 问: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通知》作了哪些修改?《通知》发布后,是否要求所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都采用询价方式? 答:《通知》(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我会共收到电子邮件260余份,传真信函等书面意见50余份。我会还召集了数次座谈会,分别听取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的意见和建议。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通知》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一是适当扩大了询价对象的范围,还配套出台了《关于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 解读:不同性质的参与机构多了,操纵价格的可能性就低了,加上对参与询价的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管,询价制度就变得完善了,至少责权分明了。 二是将现行的招股说明书分解为不含发行价格信息的招股意向书和发行价格公告两部分。要求先刊登不含价格和募集资金信息的招股意向书,再向机构投资者进行推介,最终通过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 解读:股民今后看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就得看两份啦!虽然麻烦了,但值得! 三是明确规定应以书面形式向不少于20家(发行数量4亿股以上的,不少于5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并根据初步询价的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 四是增加了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询价配售相关工作的规定,以确保询价配售工作符合三公原则。 五是允许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署,以提高承销机构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六是增加了对违反规定的处罚的规定。 解读:正式文件确实比征求意见稿完善了。 已过会企业也按新制度发行 询价制度推出后,今后对所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包括目前通过发审会审核、等待发行的公司,都要求采用询价方式发行。 解读:股民朋友看情况了!明年1月1日后,所有的新发行上市的公司,包括目前通过发审会审核、等待发行的公司,都要求采用询价方式发行。 也就是说,旧的、在我国股市沿用了10多年的高价发行制度正式寿终正寝。 初步和累计询价价格形成两阶段 问:我们注意到,《通知》将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请介绍一下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答: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参与的询价对象数量可能不同。初步询价的对象为发行人和保荐机构选择的符合询价对象条件的机构投资者(至少20家)。而可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对象为所有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 第二,在初步询价阶段,一个机构投资者只能以一个询价对象的身份参与初步询价;在累计投标询价阶段,参与询价和配售的可以是机构投资者本身(自营账户),也可以是其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 第三,参与初步询价的机构投资者无须缴款,也不会获得股票配售;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机构投资者须全额缴纳申购款,在发行价格以上的申购将会获得比例配售。 社会公众投资者没有定价权 问:为什么只有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才能参与询价和配售,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不能参加? 答:《通知》要求不超过20%或50%的发行数量向询价对象配售,并锁定三个月,使机构投资者在报价不合理的情况下即使通过参与询价获配股票,也并不一定比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享有更多的获利机会。 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询价将大大增加实际操作的复杂性,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因此,《通知》规定只有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询价和配售。 解读:论质定价和承担风险,这是股票价格市场化的真谛。由于一般股民被剥夺了股票的定价权,因此,我国股市今后将成为一个真正的机构市———什么都是机构说了算(除管理层外)。 市盈率新算法发行价走低 问:为什么要对发行市盈率规定统一的披露口径? 答:《通知》对发行市盈率的披露口径进行了规范。一是要求以新股发行后的总股本作为计算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的依据。二是规定计算每股收益时应采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的数值。这些规定的目的主要是防止通过非经常性损益调节利润和发行价格的行为。 解读:灌水发行,高价圈钱,然后业绩一年绩优、二年绩平、三年绩差的现象从此将慢慢消失。 股票定价权六类机构掌握 问:参加询价的机构投资者能否参加网上市值配售?市值配售发行方式是否改变?是否允许设置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答:参加询价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可参与网上发行。试行询价制度后,目前采用的网上市值配售的发行方式没有变化。关于网上网下回拨问题,《通知》提供了这种操作的空间。 问:询价对象的名单是否公布?对询价对象将如何管理? 答:目前纳入询价对象范围的机构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QFII以及保险机构投资者等六类机构,他们全部是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投资者。中国证券业协会将通过协会网站定期公布询价对象名单。询价对象不实行终身制。 发行过程监管部门监管 问:询价制度推出后,监管部门的角色有何变化?监管部门为推行询价制度作了哪些安排? 答: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将不再对股票发行价格进行 核准。监管部门将从单纯核准发行价格过渡到对发行定价过程和市场参与主体行为的监管。 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新兴加转轨的发展阶段,市场参与主体的专业化水平和诚信意识尚须加强,完全依靠市场力量有时可能还难以形成足够的约束。当询价过程中出现股票发行价格严重背离投资价值的情况时,监管部门将遵循审慎监管原则,进行适当的“窗口指导”;同时,还将根据市场情况,适当掌握新股发行节奏。 中证报本报记者杨波林兰 相关链接:新股申购办法没有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