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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证券机构对询价制的反馈意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 09:51 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

  1.配售比例设置应合理

  原意见稿仅设定了配售比例的上限,而未确定下限。这就使得在询价过程中,发行人可确定一个较小的配售比例,与发行人共谋的询价对象则以较高的价格进行投标,保证较小的比例能够配售出去,从而确定一个较高的发行价格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通过其他方式向共谋的询价对象进行补偿。为防止这一现象,许多机构建议场外配售比
例视新股发行规模,不要低于15%-20%。

  2.询价行为的规范

  泰阳证券提到,为防止机构在申购报价过程中的不理性和投机行为造成的股价泡沫,有必要要求所有询价对象都必须全额缴付申购资金,否则视为无效申购。这一方面体现了对所有投资者的公平;另一方面又可防止少数机构事先用少量定金哄抬股价、事后又放弃认购。另外,科技证券也提出,为防止询价与投标过程分离可能产生的一些问题,需要规定询价机构若中标,就必须认购,否则一方面发行价格区间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值得怀疑;另一方面极有可能导致保荐机构因网下申购不足承担大量余额的包销风险。

  3.最终定价结果的确定应更明确

  在征询稿中,提出发行价格应综合询价结果与市场走势而定。泰阳证券认为,这是不明确的。它在实践中容易引起歧义:发行人和承销商是否除了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结果,还可以单方面根据市场情况提高或降低发行价格?如果可以,则明显增加人为因素。事实上,投资者在竞价投标申购时就已经考虑了公司价值和市场走势等各种情况,累计询价结果也已经包含了投资者对公司价值和市场走势的判断。

  4.询价对象的资格认定

  在意见中,并没有对询价对象的机构投资者身份进行界定。证监会出了内部细则之后与机构进行了意见交换,但机构普遍认为证监会对机构投资者身份的界定过于严格。首创投行的负责人就指出,证监会制定较高的询价对象准入标准是必要的,如要求券商有必要的注册资本金,但如果能达到此标准的合格券商数量过少,实际上将不利于询价制的实施。

  5.询价制大规模推行是否完全必要

  海通证券提出,询价并不一定适用所有的股票发行。如有些小盘股,若采用询价制很可能竞出高价,而给市场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对此意见,也有的机构表示了相反意见。国泰君安的卢军表示,市场化发行在短期总是有偏差的,但从长期来看,市场一定会恢复理性的均衡。管理层要坚持下去。

  6.询价制的事后处理

  意见没有对可假定询价结果低于发行人预先设定的价格情况进行说明。泰阳证券认为,应补充发行失败和发行无效的条款。即当新股发行询价结果低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预定的最低价20%,或虽然询价结果在其底价之上,但实际认购不足,发行期结束其实际募资额不到计划融资额的70%以上,应宣布发行失败。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与法律责任,返还其他所有投资者的本金与应计利息,并赔偿投资者其他相关的损失。但据记者从某权威人士了解,证监会完全采纳该意见的可能性较小,但将会充分考虑发行失败情况的处理。而且,“王小石事件”也大大触动了证监会加强发行事后管理的决心——只有加大上市公司发行失败的风险成本,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上市公司攻关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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