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加强监管券商高管 任职前须承诺诚信经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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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 08:22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本报讯】(记者熊元俊) 为贯彻实施《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监会日前发布通知,要求证券公司拟任高管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承诺对确保客户资产安全负有责任,决不挪用客户资金,对历史遗留的挪用问题真实披露并制定归还计划并于上任之日起3个月内上报中国证监会。 据悉,该《办法》已于2004年10月9日公布,并将于2004年11月15日起施行。证监会
证监会要求派出机构将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的日常监管信息,包括年度考核情况、出具警示函或监管谈话情况、管辖业务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调查、自律性组织的纪律处分、主要媒体的负面报道等即时录入高管人员数据库,建立健全高管人员的诚信档案。 对境外人士申请券商高管职务一事,证监会规定,境外人士担任境内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未取得证券业执业资格的,应自《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取得境内证券业执业资格;境内证券公司境外人士担任高管人员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高管人员总数的30%;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人士担任高管人员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高管人员总数的50%。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要求,券商拟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承诺对确保客户资产安全负有责任,决不挪用客户资金,对历史遗留的挪用问题真实披露并制定归还计划并于上任之日起3个月内上报中国证监会;承诺对确保公司资产安全负有责任,抵制和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股东)对公司资产的任何形式的侵害,如确实无法制止的,将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承诺愿意承担因本人失信、失职,违法、违规,配合监管不力,公司内部控制失效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并接受处罚。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显示证监会清查券商挪用客户资金的决心很大,一些高风险券商在高管更换后可能暴露更多的问题。 作者:记者熊元俊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