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自身争议解决机制 发展证券仲裁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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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5日 15:00 新华网 | ||||||||
证券市场的运行离不开自身完善的争议解决机制。低成本、高效率的争议解决机制,是证券市场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保证,也是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时所要考虑的成本和风险因素之一。解决证券争议主要有三条途径:第一条途径是调解。此途径虽然经济、简便,但却由于程序不规范、责任不明,难以保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二条途径是仲裁。第三条途径是诉讼。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其成本高、程序复杂、效率低。鉴于诉讼程序在解决证券争议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大力发展各种非诉的争议解决机制,已成为世界各国的一个共识。
仲裁制度比司法诉讼更能适应证券争议的专业性、私密性及社会影响性等特点 证券交易具有其自身独特的交易规则与惯例以及复杂深奥的专业术语,鉴于目前我国大多数地方法官无法实现专业化,短期内尚难以胜任裁判工作。且证券交易尤其是机构之间的交易,一次交易量巨大,希望保守行业的内幕及商业秘密。对于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案件,由于涉案人数众多且分布地域广泛,往往会引发全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以大庆联谊虚假陈友谊赛案为例,整个案件牵涉到一千多名原告和十多名被告,这种复杂的案情给司法机关的审理造成巨大压力。而司法系统局限于严格法律原则与繁缛的诉讼程序,缺乏弹性,处理不当不仅会导致当事人耗费巨额诉讼费用,官司旷日持久,争议迟迟不能解决影响整个证券市场的信心和稳定,而且还可能导致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动荡。最近一两年来,我国证券市场行情长期低迷,投资者对市场缺乏信心,市场各方参与者的利益都受到极大损失,也给国民经济整体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与此不无关系。 仲裁能够减少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过度依赖,减轻司法系统所受到的社会压力,增加投资者寻求救济的途径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广大市场参与者对上市公司及其他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义愤填膺,动辄要求诉诸法院,已经出现了证券诉讼爆炸的局面。而达不到目的便抱怨司法不公,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法院的形象,也使法院成为各方矛盾的焦点,人民法院处在舆论漩涡之中,承受了巨大压力。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司法介入证券类民事赔偿案件是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的,我们必须承认由于证券法及证券争议解决机制与国情有一定程度的脱节,其实施并未充分达到调控、规范和发展我国的证瓣券市场的立法本意。在证券监管部门法律调控不力和尚未形成有效的自律机制的情形下,人民法院的贸然介入,其结果将对我国证券法制建设造成诸多弊害。如果先利用仲裁程序解决一部分证券争议,则可以减少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过度依赖,增加投资者寻求救济的途径,减轻司法系统所受到的社会压力。 在证券争议中引入仲裁制度,可以改善我国争议解决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现状,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 使证券争议解决制度向竞争化方向发展,最终建立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各级地方法院普遍存在审判任务重、留积案件多等问题。各级法院积案率居高不下、执行难等问题,已经严重损害人民法院的威信,损害了国家法制和当事人利益。对诉讼的信任以及"重诉讼轻仲裁调解"的观念导致了争议解决资源配置严重向诉讼倾斜,对调解、仲裁等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的资源配置却严重不足。而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积十几年之沉疴,各种矛盾积淀深厚,随着证券市场法制化、规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暴露出的问题日益增多,以我国司法机关拥有的资源来看是根本无法全面有效地解决这些争议。 而且,诉讼是需要成本的,实践中办案经费短缺在各级人民法院都很普遍。再加上社会对依法治国的不断宣传.人们对法律了解的不.聊断深入,结果人们把对诉讼的利用作为法律意识提高的标志,从而使诉讼在我国民事争议解决中处于一种"垄断"地位。在经济学上,垄断必然产生垄断价格,商品或服务质次价高。同理,诉讼的"垄断"也产生了诉讼成本太高等诸多弊病。如果让大量的证券争议案件都在仲裁环节得到解决,将在客观上促使诉讼不得不失去"垄断"地位,走向与其它争议解决方式的竞争。多元化竞争和功能互补的证券争议解决机制必将在总体上降低费用,提高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还有利于促进司法系统的良性竞争,缓解目前司法系统经费紧张的局面,对提高人民群众对非诉争议解决机制的认识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根据我国现实国情,利用仲裁解决证券争议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现实可行性 1994年我国颁布的《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可以适用仲裁。合同争议涵盖广泛,证券争议大量的属于民事合同争议;而其他财产权益的争议包括具有财产内容的任何争议,主要指各种侵权争议,包括证券市场上因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侵犯投资人合法利益的争议。同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证券争议仲裁协议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凡是与股票发行或者交易有关的争议,需要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的,应当签订证。,券争议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之间因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必须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上述机构签订的与股票发行或者交易有关的合同,应当包括证券争议仲裁条款。 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为规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以及如何解决证券争议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为配合证券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还相继制定和发布了一批适用民事、证券等法律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先后发布了几百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有这些都为通过诉讼和仲裁等途径解决证券争议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规范。 而在仲裁机构的组织建设方面,我国共有分布在全国各省市的仲裁委员会150多家,仲裁员近2万人。仲裁员在职业水准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在我国现有的仲裁机构中,对仲裁员的要求较为苛刻,如须有副高以上职称、或8年以上律师从业经历、或8年以上在执法部门的执法经历等。因此,仲裁员多为法律界的学者或者专家,其中不乏《公司法》、《证券法》方面的专家,对纷繁复杂的证券争议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专业优势。 虽然目前各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证券争议案件仍然很少,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总体上,我国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仲裁的方便、快捷和经济的特点,民众对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没有抵触心理,证券仲裁将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前景。(占小平/中证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