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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化的券商创新试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5日 12:14 中华工商时报

  □张立栋/文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通知,允许创新试点证券公司先行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信、光大、中金三公司相关方案将于近日上报中国证监会。

  这份名为《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证券公司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操作及监管事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最近,经常看到证券公司“创新试点”方面的消息,看多了,却无端地发出些疑虑来,疑虑来自两个层面:首先是,什么是“创新试点?其次,创新试点真的解决问题吗?

  其实,对于“创新试点”的说法,本人一直都是持保留意见的,“模棱两可”是人们对“创新”的基本看法。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知道,8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随后,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

  《办法》要求申请试点的券商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最近一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最近一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正像管理层所说,创新是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发展的动力。

  但是,除了比较高的门槛之外,“大而化之”、“语焉不详”却是我对“创新试点”工作的最深切感受。

  证券业协会公布的2003年度证券公司会员经营业绩排名显示:去年净资本超过12亿元的仅有海通证券、中信证券等17家券商。显然,有资格参与“创新试点”的公司是很少的。

  “创新”不足就是保守,就让这件事情失去意义,然而,“创新”过度有可能违规,走向事情的另一端。而让少数目前还比较优秀的券商来做这样的试点,风险其实也是不小的。

  我们知道,继2003年出现全行业亏损,券商的集合委托理财、国债回购和自营盘频频暴仓,经纪业务日趋惨淡,股市、债市巨大的跌幅而令券商苦不堪言。

  这样的市场环境下,券商生存的压力实在太大,于是管理层被动的推出这个“创新试点”。

  现在看来,“创新”已经对券商的集合理财等做出了新的规定,打开了一些通道,但仅仅开放这些是远不够的。

  证券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证券公司创新活动的风险更高。因此,综合能力强大、风险防范能力突出、发展前景广阔是试点券商的首要条件。但事情往往也是相对的,特殊化的“试点”门槛也有可能让好心办出坏事来。

  我同意“创新试点政策的出台将加速券商的分化和优胜劣汰”的观点。

  但就目前情况而言,门槛过高的特殊化试点显然不是落实国九条最优选择之一。 (25G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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