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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纪律处分工作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3日 18:18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会员的纪律处分工作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以下简称“本所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本所对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纪律处分措施,适用本工作程序。

  第二章会员纪律处分工作小组

  第三条本所设会员纪律处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审议对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四条工作小组成员共15名,由本所会员管理部、法律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工作小组采取会员纪律处分审议会议(以下简称“审议会”)的形式开展工作。

  第六条工作小组设会议召集人1名。会议召集人由会员管理部负责人担任。

  工作小组设会议秘书1名,负责准备会议资料、发出会议通知、进行会议记录等具体事宜。会议秘书从工作小组成员中选定。

  第七条工作小组成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审阅会员纪律处分相关材料;

  (二)按时出席审议会,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

  (三)及时向本所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履行职责施加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四)对审议会记录进行确认。

  第八条工作小组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泄露审议会的讨论内容、表决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不得与其他成员串通表决,亦不得影响其他成员的独立判断和表决。

  第九条工作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予以解任: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担任工作小组成员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审议会的;

  (三)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者违反工作小组工作纪律的;

  (四)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批准的;

  (五)不适合担任工作小组成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工作小组成员在审议会员纪律处分事项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工作小组成员担任本案的监管调查人员的;

  (二)工作小组成员的近亲属担任该会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三)工作小组成员的近亲属为持有该会员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担任持有该会员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第三章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本所相关业务部门向工作小组递交有关当事人违反本所业务规则情况及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报告,并提出初步处分建议。

  第十二条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会议秘书将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通知参加审议会的工作小组成员。

  第十三条每次审议会的参会成员为7名,由会议秘书在每次会议前根据会员管理部门人员、法律专业人士及相关业务部门专业人士三者搭配的原则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四条参会成员应当按时参加审议会,妥善保管会议材料。会议结束后有关会议材料由会议秘书收回。

  第十五条审议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本所相关监管调查人员向参会成员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参会成员询问;

  (二)参会成员发表个人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处分建议;

  (三)参会成员对处分建议进行投票表决;

  (四)会议秘书统计投票结果;

  (五)会议召集人宣布表决结果,形成工作小组的处分意见。

  第十六条会议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两种。参会成员在投反对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反对的理由。

  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表决票经现场统计并宣布表决结果后,应当予以密封,由会员管理部以密件保存。

  第十七条审议会结束后,由会议秘书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和投票结果等记录情况,形成会议纪要,交各参会成员确认。

  第十八条参会成员发现存在明确影响判断且尚待调查核实的重大问题时,可以在审议会上提议暂缓表决。

  经出席会议的4名及以上成员提议,应当暂缓表决。

  会议召集人根据监管调查人员的核实情况重新安排审议会。

  第十九条工作小组根据处分意见,分别办理下列事项:

  (一)工作小组认为应当予以纪律处分的,制作会员纪律处分决定书;

  (二)工作小组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遗漏违规事实、违规行为人的,将案件退回相关业务部门补充调查;

  (三)工作小组认为不构成违反本所业务规则,或者虽构成违反本所业务规则但情节轻微不予纪律处分的,转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工作小组将会员纪律处分决定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报本所总经理室批准后签发;涉及《会员管理规则》第7.1条(四)取消交易权限和(五)取消会员资格两种纪律处分的,还需报本所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本所可以通过邮寄、传真、公告等方式送达会员纪律处分决定书。

  会员代表为本所送达文件的联络人。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程序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程序自二〇〇七年八月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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