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新药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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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 09:09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证券代码:002020 证券简称:京新药业(资讯 行情 论坛) 公告编号:2005035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份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8股股份对价。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不需要纳税。 3、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股份变更登记日:2005年11月8日 4、流通股股东获付对价股份到账日期:2005年11月9日(深市),2005年11月10日(沪市) 5、2005年11月9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对价股份上市交易日:2005年11月10日。 7、方案实施完毕,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11月10日恢复交易,对价股份上市流通,该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一、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2005年10月17日召开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10月1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5】1311号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同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国有股股权变更事宜。 二、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8股对价股份。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股份不需要纳税。 3、获得对价的对象和范围:截止2005年11月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京新药业流通股股东。 4、非流通股股东关于持有股份获得流通权后的承诺 (1)法定承诺事项: ①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③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④全体非流通股股东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监管并将严格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实施。 (2)追加承诺事项: ①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吕钢承诺,其所持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股份;此后二十四个月内,若转让股份,则转让价格不低于每股15元(若此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处理)。 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浙江康新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利丰投资有限公司、吕岳英承诺,其所持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股份; 此后二十四个月内,若转让股份,则转让价格不低于每股11元(若此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处理)。 ③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吕钢承诺,将提出2005年度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5股的议案并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④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若非流通股股东违反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所作出的承诺减持股份,则非流通股股东愿意将股权转让所得全额赔偿给公司。 5、股权转让相关事宜: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公告前浙江利丰投资有限公司已与吕钢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转让 给吕钢,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已于2005年11月3日完成,并于2005年11月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股权过户手续完成后,原应由浙江利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对价的股份由吕钢先生支付,同时吕钢先生承诺履行浙江利丰投资有限公司的关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所作出的承诺和相关义务。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进程 序号 日期 事项 是否停牌 1 2005年11月7日 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继续停牌 2 2005年11月8日 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股份变更登记日 继续停牌 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 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 2005年11月9日 深市流通股股东获付对价股份到账日 继续停牌 沪市流通股股东获付对价股份到账日 公司股票复牌、对价股份上市流通 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G京新" 4 2005年11月10日 该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 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恢复交易 5 2005年11月11日 公司股票开始设涨跌幅限制,以前一 交易日为基期纳入指数计算 交易 四、股份对价支付实施办法 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账户。每位流通股股东按所获对价股份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的处理方法,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中的零碎股处理方法处理。 五、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非流通股股份为50,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流通股股份为17,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本次股权分置方案实施后,所有股份均为流通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为24,285,5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87%,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43,414,4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13%。 六、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总股本不变,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全部保持不变。 七、联系办法 联系地址:浙江省新昌县青山工业区 邮政编码:312500 联系人:徐小明、曾成 联系电话:0575-6176513 联系传真:0575-6096898 八、备查文件 1、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关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1月4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