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959、125959) 首钢股份:首钢转债股权分置改革期间转股的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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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 08:2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首钢股份可转债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2005年10月28日(含当日)之前转股而持有的股份,在公司股改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后,可以享受非流通股股东首钢总公司支付的每10股流通股获送2.4股,并获送现金2.71元的对价。在股权登记日之后转股而持有的股份不能获得首钢总公司支付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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