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股份: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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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09日 19:34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时间: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特别提示 1.首钢总公司作为本公司唯一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本公司的股份为国有 法人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导致公 司股权变更事项在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还需要获得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 的批准,存在无法及时得到批准的可能。 2.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须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存在无法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可能。 3.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 之前(含股权登记日当日)转股而持有的股份有权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 价。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之后转股者将不能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 年修订)》和首钢转债募集 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当未转换的首钢转债数量少于 3,000 万元时,将停止首钢 转债的交易。由于截至 2005 年 9 月 29 日公司有 199,981.08 万元首钢转债在 市场流通,公司董事会提请首钢转债的持有人注意上述事项对其产生的影响。 重要内容提示 一、改革方案要点 公司唯一非流通股股东首钢总公司向本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作为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的对价,由此获得所持 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权。流通股股东按每 10 股流通股获送 2 股,并获送现金 2.71 元。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首个交易日,首钢总公司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 上市流通权。 二、非流通股股东首钢总公司的承诺事项 首钢总公司持有的股票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 者转让;上述 24 个月届满后 12 个月内,首钢总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首钢股份股份总数的 5%。 首钢总公司保证: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因此 而遭受的损失。 三、本次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日程安排: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05 年 10 月 28 日 2.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日:2005 年 11 月 9 日 3.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时间:2005 年 11 月 3 日至 11 月 9 日 四、本次改革相关证券停复牌安排 1.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首钢股份和首钢转债自 10 月 10 日起停牌,最晚于10 月 20 日复牌。 2.本公司董事会将在 10 月 19 日之前(含当日)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 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首钢股份和首钢转债于 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3.如果本公司董事会未能在 10 月 19 日之前(含当日)公告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本公司将刊登公告宣布取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首钢股份和首 钢转债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4.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 规定程序结束之日首钢股份和首钢转债停牌。 五、查询和沟通渠道 热线电话:010-88293727 传真:010-68873028 电子信箱:office@sggf.com.cn 公司网站: www.sggf.com.cn/ 深交所网站:www.szse.cn/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