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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26) 旭飞投资:重大事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 07:4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4日下达了(2005)深罗法恢执一字第121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该通知书是对已生效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深中法经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2)深罗法执字第202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令。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深圳市旭飞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厦门鑫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厦门鑫旺资产管理委员会申请执行厦门市鑫旺经济开发公司工会委员会(下称老工会)侵权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被执行人
老工会在你三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依照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请你三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的15日内将用于折抵被执行人老工会名下的鑫旺公司39%股权的财产迳付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如你三公司对本通知有异议,限于收到本通知后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不予受理。三、如你三公司在本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本院有权裁定对你三公司强制执行。

  根据该案相关的法律文书表明,老工会持有鑫旺公司39%的股权其合法拥有人是厦门鑫旺资产管理委员会,因此,该39%股权相对应的资产应由厦门鑫旺资产管理委员会拥有,因此,厦门鑫旺资产管理委员会是旭飞投资1154万股法人股的合法拥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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