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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01) ST 湖 山:重大事项进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 07:4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2005年9月12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ST湖山与四川省绵阳市无线电厂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经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并出具了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湖山文字、HUSHAN拼音和图形及其组合商标属ST湖山所有。无线电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上述商标注册人手续。

  二、由无线电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返还ST湖山人民币100万元。

  三、驳回无线电厂的诉讼请求。

  此判决为一审判决,由于绵阳市无线电厂可能会提起上诉,因此公司认为湖山

商标的最终归属权可能将对公司部分主营业务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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