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生物: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 00:48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9月27日 2、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孙国建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61,643,84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5.70%。 2、社会公众股东(不包含持有境外上市流通股的股东)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无社会公众股东出席。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大会审议并以记名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决议。 (1)公司在经中国人民银行下达备案通知书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在中国境内发行待偿还金额不超过4.4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本公司此次发行申请短期融资券主要用于提前偿还部分现有短期借款及支持企业流动资金周转,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 (2) 一般及无条件地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在前述(1)规定范围内确定实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金额,以及签署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同意股1616438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派出律师潘岩平先生对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27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