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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钨高新: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 00:48 深圳证券交易所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涂显亚律师出席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05年9月27日召开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05年8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公告,本次大会于2005年9月27日上午9:00在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80,330,83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6.95%。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亦出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会议的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会议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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