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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6) 深振业A:重大诉讼进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 08:1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关于深圳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国际关系调研室驻深圳办事处(原名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五办公室驻深圳市办事处,以下简称省驻深办)与深振业A和深圳市南洋贸易有限公司合作兴建金龙大厦(原名振兴大厦)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1、深振业A履行对合作建设金龙大厦项目的出资义务和作为建设方的管理职责,出资人民币13,595,138.54元使合作建设的金龙大厦项目尽快竣工;

  2、驳回原告金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及原告省驻深办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5年9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如下:

  1、维持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

  2、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省驻深办、金龙公司与深振业A、南洋公司应共同合作将振兴大厦(即金龙大厦)尽快建成,深振业A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出资人民币13,595,138.54元,省驻深办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出资人民币8,157,083.13元

  另深振业A应承担案件的一审受理费和二审受理费211,689.30元,承担

审计费312,500元,共计人民币524,189.30元。

  因深振业A与有关各方尚未就重新启动金龙大厦需共同承担的停工损失费、工程修复费等费用的分摊达成一致,故暂不能确定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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