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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通化工: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辽通化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 00:09 深圳证券交易所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辽通化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本)及《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辽通化工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已就辽通化工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议案于2005年9月11日出具了《关于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独立意见函》。

  自公司于2005年9月12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后,公司董事会通过多种渠道与公司的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交流。经协商,同意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并由董事会做出公告。本次方案调整的内容为原规定的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从而使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3股股票调整为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从而使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3.8股股票。对于上述方案之调整,我们认为: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稿。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章页)

  辽宁华锦通达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签字):郭瓦力、 李华、刘永泽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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