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通化工: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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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 00:09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9月22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5年9月12日刊登公告以来,为了获得最广泛的股东基础,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网上路演、走访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经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原为:本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通达化工总公司、深圳市华润石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鹏龙工贸公司为获得其持有股份的上市流通权而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向流通股股东做对价安排,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付3股股份。对价到账日,本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现调整为: 本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通达化工总公司、深圳市华润石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鹏龙工贸公司为获得其持有股份的上市流通权而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向流通股股东做对价安排,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付3.8股股份。对价到账日,本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 、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1、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3、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结论如下:我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其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操作指引》、其他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其调整尚需获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准,及股份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决议同意。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已经进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操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如果将进行的实施程序得以完整、合法、有效地执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操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修订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内容的地方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5年9月21日刊登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及相关附件。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附件: 1、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2、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摘要修订稿); 3、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4、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9月21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