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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董事意见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 02:01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董事意见函

  本人认真审阅了《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本人认为:该项改革方案的实施将解决公司的股权分置问题,统一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的利益,完善上
市公司的股权制度和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该项方案的表决将采取各类股东分类表决的方式,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从程序上充分尊重了流通股股东的权利,方案内容合法有效、公允合理,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常修泽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董事意见函

  本人认真审阅了《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本人认为:该项改革方案的实施将解决公司的股权分置问题,统一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的利益,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权制度和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该项方案的表决将采取各类股东分类表决的方式,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从程序上充分尊重了流通股股东的权利,方案内容合法有效、公允合理,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新民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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