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港A: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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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 00:45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8月25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盐田港海港大厦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钦硕先生 6、会议的召开是否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说明: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5人,代表股份920,21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3.91%。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股东代表为4人,代表股份210,60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920,2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10,6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批准李选民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的决议。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峰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