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重大诉讼及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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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 05:5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两起与本公司有关的诉讼案件法律文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中心支行诉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中心支行 第一被告: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本公司 2、案件起因:第一被告于2003年5月13日与原告签订5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合同,期限一年,后经双方同意,展期至2005年5月11日,贷款金额为4500万人民币,由第二被告和本公司继续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截止至2005年6月21日,第一被告欠原告本金人民币4500万元,利息、罚息及复息合计人民币3691418.48元。 3、诉讼请求:原告于2005年7月4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第二被告及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4、诉讼进展: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12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我公司应诉并举证,开庭时间为2005年10月13日。 二、关于广州市商业银行北京支行诉广州国湘实业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承况汇票纠纷案的讼诉事项,本公司已于2005年3月3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国湘实业公司、本公司向原告共同给付本金29875001元,并支付从2004年9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贷款利息及案件相关费用324110.5元。 三、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目前尚无法预计上述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 截止至2005年8月23日,我公司涉及诉讼金额本金部分共计33900万元(未含债务人所欠利息及诉讼费用),约占公司2004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39.59%。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12号; 3、民事判决书(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85号。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8月23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