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7月02日14:27 证券时报网

  万科争夺战正进行的如火如荼,从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到所持股票是否合规以及是否具有投票权,各方观点也是激烈交锋。

  其实除了万科,近日还有两家上市公司的股权争夺战也是硝烟弥漫,且都已经达到诉讼地步,双方对决势头更为“凶猛”。而从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对万科争夺战或有一定借鉴意义。

  6月30日,ST新梅原大股东起诉现大股东案件宣判,根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大股东关于现大股东不得享有股东权利等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将案件定性为:新类型证券欺诈责任纠纷,表明也认可现大股东有过错。判决结果出来后,原大股东兴盛实业已公开表态将要上诉。

  ST新梅股权争夺案始于2014年6月,前期几乎和万科争夺事件如出一辙。

  兴盛实业狙击“开南帮”的重要砝码,就是起诉后者举牌违规,要求剥夺后者股东资格,且在诉讼期内以此为理由,拒绝“开南帮”参与股东大会并投票。而随着法院的重新判断,即将在下周举行的ST新梅股东大会或将增添新的变数。此次判决后,兴盛实业进行了上诉,其新诉求主要还是要求限制“开南帮”所持部分股票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同样的事情还发生在另一家上市公司的身上。今日康达尔发布公告,现大股东京基集团已向上市公司11名董事发起诉讼,同时还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罢免全部11名董事并重新选举新监事。

  作为外来资本谋求控股上市公司最近的两起典型案例,其持股过程与正在发生的万科争夺战都有着异曲同工之妙。而且案例都具有以下两个相同的特点:

  1.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或诉讼的方式,取消外来资本的股东权利。通过这种策略,直接导致外来资本在未来一段时间无法干涉上市公司的相关决策。

  2.上市公司诉讼外来资本的判决结果基本一致,都是外来资本可以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和处分相应股票的权利。

  虽然通过董事会决议或诉讼的方式,确实能够延缓外来资本对于上市公司的干涉,但是从法院实际判决来看,这种手段并无法律依据。

  而从第二个特点来看,两起案例中法院的判决结果非常清晰明了。首先对于外来资本的举牌违规行为,法院判决很明确,主要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在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违规超比例购买股票的行为,侵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投资决策权,一定程度上亦不利于上市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其违法行为需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但是针对限制外来资本股东权利的请求,法院就谨慎很多,判决基本都是“在其未能举证证明其自身任何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要求限制被告行使股东权利并禁止其处分相应股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这两起案件的判决,一个在上海,另一个就在深圳,相信这也会对目前的万科争夺战提供更多的参考依据。

  除了这种公开对抗外,对于上市公司尤其是股权分散的企业而言,想阻止所谓“野蛮人”的染指,最便捷、实用的方式基本还是修改公司章程。

  万科争夺战事件发生的这半年时间里,就已经出现多家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制度,以避免被恶意举牌。但现在来看,修改章程也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

  今年以来,包括华神集团多氟多为应对恶意收购而修改章程的行为就受到了交易所的问询。光是6月份以来,已有中国宝安世联行龙宇燃油、ST新亿等上市公司因为修改章程收到了交易所的问询,这些上市公司修改章程的主要目的均为抵御恶意收购。

  其实早在2015年底,证监会修订实施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不仅限制了内部董事的人数比例,而且还明确了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其规避和打击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的意味明。结合最近的一系列案例,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角度出发,监管层对于规范市场开放、打击内部人控制的态度也依然坚决。

责任编辑:任倩倩 SF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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