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争夺战正进行的如火如荼,从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到所持股票是否合规以及是否具有投票权,各方观点也是激烈交锋。
其实除了万科,近日还有两家上市公司的股权争夺战也是硝烟弥漫,且都已经达到诉讼地步,双方对决势头更为“凶猛”。而从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对万科争夺战或有一定借鉴意义。
6月30日,ST新梅原大股东起诉现大股东案件宣判,根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大股东关于现大股东不得享有股东权利等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将案件定性为:新类型证券欺诈责任纠纷,表明也认可现大股东有过错。判决结果出来后,原大股东兴盛实业已公开表态将要上诉。
ST新梅股权争夺案始于2014年6月,前期几乎和万科争夺事件如出一辙。
兴盛实业狙击“开南帮”的重要砝码,就是起诉后者举牌违规,要求剥夺后者股东资格,且在诉讼期内以此为理由,拒绝“开南帮”参与股东大会并投票。而随着法院的重新判断,即将在下周举行的ST新梅股东大会或将增添新的变数。此次判决后,兴盛实业进行了上诉,其新诉求主要还是要求限制“开南帮”所持部分股票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同样的事情还发生在另一家上市公司的身上。今日康达尔发布公告,现大股东京基集团已向上市公司11名董事发起诉讼,同时还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罢免全部11名董事并重新选举新监事。
作为外来资本谋求控股上市公司最近的两起典型案例,其持股过程与正在发生的万科争夺战都有着异曲同工之妙。而且案例都具有以下两个相同的特点:
1.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或诉讼的方式,取消外来资本的股东权利。通过这种策略,直接导致外来资本在未来一段时间无法干涉上市公司的相关决策。
2.上市公司诉讼外来资本的判决结果基本一致,都是外来资本可以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和处分相应股票的权利。
虽然通过董事会决议或诉讼的方式,确实能够延缓外来资本对于上市公司的干涉,但是从法院实际判决来看,这种手段并无法律依据。
而从第二个特点来看,两起案例中法院的判决结果非常清晰明了。首先对于外来资本的举牌违规行为,法院判决很明确,主要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在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违规超比例购买股票的行为,侵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投资决策权,一定程度上亦不利于上市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其违法行为需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但是针对限制外来资本股东权利的请求,法院就谨慎很多,判决基本都是“在其未能举证证明其自身任何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要求限制被告行使股东权利并禁止其处分相应股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这两起案件的判决,一个在上海,另一个就在深圳,相信这也会对目前的万科争夺战提供更多的参考依据。
除了这种公开对抗外,对于上市公司尤其是股权分散的企业而言,想阻止所谓“野蛮人”的染指,最便捷、实用的方式基本还是修改公司章程。
万科争夺战事件发生的这半年时间里,就已经出现多家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制度,以避免被恶意举牌。但现在来看,修改章程也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
今年以来,包括华神集团、多氟多为应对恶意收购而修改章程的行为就受到了交易所的问询。光是6月份以来,已有中国宝安、世联行、龙宇燃油、ST新亿等上市公司因为修改章程收到了交易所的问询,这些上市公司修改章程的主要目的均为抵御恶意收购。
其实早在2015年底,证监会修订实施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不仅限制了内部董事的人数比例,而且还明确了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其规避和打击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的意味明。结合最近的一系列案例,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角度出发,监管层对于规范市场开放、打击内部人控制的态度也依然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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