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有多难

2014年10月17日 00:59  经济参考报 微博 收藏本文     

  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微博]会计部、证监会上市部近日发布了《我国上市公司2013年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分析报告》。在A股2000多家上市公司中,光大证券、*ST超日、*ST锐电等25家上市公司被点名,登上了A股内控“黑名单”。

  但这份“黑名单”只是研究性质的报告,并无法律约束力。实际上,当前适用的《证券法》所规定的处罚力度也偏弱,对上市公司难以构成有效的威慑。

  企业内部控制是上市公司运营规范、保障股东利益的重要指标。报告显示,2013年,共有2312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其中沪市781家,深市1531家。

  相比于2012年仅3家上市公司被点名内控报告无效,此次公布的报告中共有25家上市公司登上了内控“黑名单”

  名列“黑名单”上市公司多数在2013年爆出了严重的内控缺陷。比如,光大证券的“乌龙指”事件,其涉嫌内幕交易的案件尚未尘埃落定;*ST超日则连连亏损,面临退市风险,“11超日债”开启国内债市违约先河;上海家化则卷入了信息披露违规案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在无效内控频发的背后,是一系列吞噬股民利益的“怪象”:丢失巨款、违规挪用资金、隐瞒亏损交易,而相应的投资者保护措施仍然缺位。

  无效内控频发,其背后反映的是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缺失。大股东频频违规却缺乏有效的监督,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

  根据最新修订的《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说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新中基6年累计虚增利润2.2亿元,所受到的处罚不过是“罚款40万元”。

  事实上,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都有明确的指引,但是很多上市公司并没有严格执行。A股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仍然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内部人”会有意绕开相应的规定,对于监管要求的执行并不严格。独立董事本应当在上市公司内控方面发挥关键性的作用,但是A股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却多流于形式,本应为中小投资者代言的这一职位多年来饱受诟病。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有多难?监管真正到位就应该不难。如果一方面加强公司治理,另一方面实施多部门的联合执法,增加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成本,特别是建立“黑名单”“信用库”制度,使上市公司自尝违法违规的“苦果”,这个市场才有希望更理性更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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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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